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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专项基金怎么设立怎么使用

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什么是专项基金怎么设立怎么使用

2,就业专项资金是什么

专项基金引入,社会保险的力度加强。《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专项基金的建立加大了对社会保险的资金投入,社会保险的力度得到加强。

就业专项资金是什么

3,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一样吗

是不一样的,建设基金是指国家指定某某基金,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上级单位特定的一些用途资金。
财政专项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企业,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一样吗

4,国家规定购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多少

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安养工程”是安养工程专项基金发起的一个支持养老产业和公益援助补贴购房的项目。安养工程专项基金是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的专项基金,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公益基金会,主办单位为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基金会的主要资金来源为:??(一)接受专项资助、开展公益信托活动;为捐款人组织专项基金、专项委员会并开展活动;依法募捐或通过举办义演、义卖及其他合法形式的活动募集资金;??(二)与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外友好组织、政府和个人合作,募集资金;??(三)接受国内外的捐赠、捐助;??(四)使基金保值、增值的合法活动;??(五)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六)按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进行专项资助。??安养工程专项基金是公益性慈善专项基金,按照《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来自于国内外的各种慈善捐赠。

5,专项维修基金是哪些费用

房屋体维修基金和小区设施维修基金
1、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2、专项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3、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 4、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

6,什么是造地专项基金

生效日期: 1994-06-02  关于实施造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3〕251号及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4〕43号“关于建立造地专项基金制度的通知”精神,从1994年起建立市、县两级造地专项基金制度。其目的是确保造地基金的落实到位,加快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造地与用地并举的方针,为国民经济的持、稳定、协调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为了切实做好造地专项基金的筹集、使用等管理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甬政〔1994〕43号文件规定,对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出让的土地,其造地专项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的第一笔土地使用出让金中一次性按计提标准提取提足。  二、按实际出让的耕地面积计提造地专项基金的最低标准如下:  江东、海曙两区及江北的城市规划区以内地区,每平方米15元;  北仑、镇海两区及江北的城市规划区以外地区,每平方米12元;  鄞县、慈溪、余姚,每平方米9元;  奉化、宁海、象山,每平方米6元。  其中,对出让的工业用地,其造地专项基金按上述标准的60%提取。  三、对于行政划拨的土地仍按省规定的造地费收费标准提取,一并纳入造地专项基金管理。  四、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按季将计提的造地专项基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造地专项基金”专户储存。同时将本季度出让和划拨的耕地数及收取的造地专项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  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应提造地专项基金额度10%上交市财政。当年7月10日前交上半年基金,次年1月15日前交清全年基金。对少交或不交的,其短缺部分由市财政局从有关经费中扣除。  六、造地专项基金全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级安排的造地专项基金采用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办法。基金的具体管理方式按照市财税甬财农〔1992〕765号《关于颁发〈宁波市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涉及到基本建设目的,按照基建程序报批执行。  七、造地专项基金的使用应与国家每年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相衔接,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海涂围垦、低丘缓坡、荒滩、荒涂、荒地等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水毁耕地的复垦,不得移作它用。对后备土地资源较少的地区,经财政、土地、农业等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可以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八、使用造地专项基金的项目,必须列入市、县(市、区)土地开发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者(包括集体、个人、开发企业或集团)应于9月底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土地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年度造地专项基金额度会同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九、凡要求列入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项目,还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开发许可手续,具体办理方法按宁波市土地管理局甬土管〔1992〕76号《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开发项目,其造地专项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分期分批共同下达。  十、市级造地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一次性开发或连片开发土地面积在70公顷以上,已列入市土地开发计划的造地项目。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确保用于造地资金的落实到位,加快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用地与造地并举的方针,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3〕251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造地专项基金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来源,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提取,按实际出让面积计提,最低标准为:  江东、海曙、江北的城区规划区内每亩10000元(即每平方米15元);  北仑、镇海、江北的城区规划区外每亩8000元(即每平方米12元);  鄞县、慈溪、余姚每亩6000元(即每平方米9元);  奉化、宁海、象山每亩4000元(即每平方米6元)。  1994年1月1日以后出让耕地的,都应按上述标准提取造地专项基金。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县城、镇、乡等不同地区实行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同提取标准。鉴于工业用地出让地价较低和乡镇企业承受能力等原因,对工业用地按上述标准的60%提取。  二、从1994年起,市从各县(市、区)提取建立的造地专项基金中统一集中一部分资金,与市级提取的部分一起组成市级造地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各地的重点造地项目。各县(市、区)每年按应提造地专项基金额度的10%上交市。  三、造地专项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市、县两级均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管理。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季将计提的造地专项基金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并将当季出让的面积数同时抄报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季按计提标准上交市级财政部门,对少交或不交的,其短缺部分由市财政局从有关经费中扣除。  四、造地专项基金的使用以直接增加耕地为目的,并与国家每年下达的土地开发计划相衔接,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海涂围垦,低丘缓坡、荒滩、荒涂、荒地等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水毁耕地复垦,不得移作他用。对后备土地资源较少的地方,经财政、土地、农业等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五、造地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市补助与县、乡(镇)配套相结合的办法。  市级造地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大的造地项目。对70公顷以上的造地项目,市造地专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70公顷以下的造地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市、区)造地专项基金安排。  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土地开发投入,实行无偿补助。用于其他经济效益较好的土地开发投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无偿使用的具体政策由市财税、土地、水利等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为使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报年度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计划、经市财政、土地、水利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办理好有关手续后下达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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