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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小规模

计提时,借:销售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增值税;缴税后,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小规模

2,交增值税怎么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交增值税怎么做分录

3,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处理缴税前和缴税后

发生销售收入时:借:银行存款或者应收帐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入时: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者应付账款转出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交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月末先转出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此月初缴纳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你好!很感谢给予这么详细的解释,我还有一点不明白,什么时候做转出未交增值税分录]

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处理缴税前和缴税后

4,谁有完整的增值税分录

1: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抵扣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销售实现开具销售发票: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月末计算出并计提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上月留抵进项税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 贷:未交增值税(未交) 4:次月,根据已交税款得完税证: 借:未交增值(已交) 贷:银行存款(现金)
记入"应交-应增-进项"的都是已认证的发票,但是做分录却和认证无关。 采购商品得到增值税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等 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月底如果当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 就按照其差额做分录(摘要:转出本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差额)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把所有的会计科目分成资产类和负债类。凡是资产类的增加,就计在借方,凡是资产类的减少,就计在贷方;凡是负债类的增加就计在贷方,凡是负债类的减少,就计在借方。
原发布者:brucekzg 贷:银行存款月末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当月也计提,下月交的时候就是差额交,如果上月少计提,这月多交纳补提上月的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付款已付入未交)若一起做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上月计提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补提金额贷银行存款 年末做反向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全年销项税金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全年交税部分的进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全年的应交额按此处理后年末进项有余额即是待抵扣的进项,销项无余额另外当月的销项小于进项时,无需做账务处理
要分情况处理,购车时计征消费税的车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全额计入固定资产。 除上述情况以外, 借:固定资产--大货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在途物资——B材料 35900 贷:银行存款 308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100
实际成本法下:借:在途物资 308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 35900如果是计划成本法下,“在途物资”改为“材料采购”
借:在途材料-B材料(300克)308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900材料到达验收入库借:库存材料-B材料300克30800 贷:在途材料-B材料300克30800

6,求增值税分录大全

一、应交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1.取得资产、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服务、取得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动产)等 基本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动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入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基本账务处理为: 购入时: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3)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待取得发票并经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销项税额) (1)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按照不含税收入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税法上视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①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③(以实物)支付(分配)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④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价或公允价或市场价×17%) 3.交纳增值税。企业当月交纳增值税(预交),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基本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 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按照销售价款(不含税)的3%的征税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其销售的货物一般纳税人也不得抵扣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销售货物(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内容及期末余额核算内容 一、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进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会计处理办法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也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其会计处理方法仍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7.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8.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9.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缴已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0.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1.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2.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13.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小规模纳税企业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15.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按上述规定设置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账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账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仍可沿用三栏式账户,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及多缴或欠缴的增值税。 以上内容的文件号:财会字(1993)83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会字(1995)21号 一、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二、对于内资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照“通知”的规定,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采购会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企业应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减免税款”项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8-1行),反映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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