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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民法名词解释越全越好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求民法名词解释越全越好

2,民法通则基本管什么

处理平等地位不同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作为民法典出来前过渡的一个民法基本法,涉及民事方面各个领域~~~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主体人与人之间,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是我民法书上完整的定义
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与人之间,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平等主体的关系。

民法通则基本管什么

3,请法律达人帮忙分析一下

你好朋友:根据你的描述,事情很复杂,不仅牵涉交通法,而且牵涉到民法。在交通法上对方告你,要求索要单据是正当的,你们不给有违法律,但是你妻子的情况在民法上有权要求法院在你妻子生产后在进行宣判这里面还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我看不到你的完整材料不好乱作判断,因此建议你先找个律师咨询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他到法院告你什么?
一般情况下,调解协议达成后,应按协议履行,即可以完结了,但若今后伤者病情与此次事故有因果关系,仍可向他索赔。检查必须要做,如果对方赔了钱,医疗单据可以给他,但自已也一定要复印一份保存好。
你可以自己领你妻子去做检查 这些费用肇事司机估计应该承担70% 意思就是:钱你先垫付上,以后可以去法院起诉追要。
费用单据可以给他。但给他之前你复印一份。并把原件照相。保存证据。以便以后你老婆和小孩有问题再去找他啊。
他拿单据的目的是去保险公司理赔, 你这个案子的核心因为怀孕,许多检查无法做,所以无法保证妻子是健康的。 这个问题让法庭去定夺比较好。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是有期限的,一年。超过一年确实无法证明损害后果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你和妻子的想法能理解,但是规定也要考虑,所以让法院判决吧。

请法律达人帮忙分析一下

4,离婚判决判的既不是孩子的监护权 也不是孩子的抚养权 那到底是什么

判决的是抚养权,抚养权归一方抚养,但对方还有监护权即探视权,同时因其有监护权,就需要对方承担抚养费了,不知你是否明白了; 至于更改姓氏,在孩子成年后由孩子决定,未成年是需要双方来同意
离婚判决只是改变了夫妻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孩子的什么。不论给不给抚养费,双方还仍是孩子的父母,并不因判决或是时间来改变
准确的说,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的监护权除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解除。而离婚判决也不能认为是一种除权判决,所以孩子的归属只是判定某一方承担较多的抚养义务,从法理上来讲,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依然在其未成年之前有抚养义务!除非监护权解除。 另,离异后,2个月内未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申请支付令。其父亲的监护权和抚养关系不因此行为解除!依然需要承担抚养义务,直至成年! 第3个问题,孩子随父亲和母亲姓氏,这个法律是任意性规定,也就是说,随谁的姓都可以!但公安机关通常的做法是,没有必要理由,不予更改姓名!
离婚判决判的是孩子的监护权,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都有的也都应当承担的。父亲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后没有支付抚养费显然违背了法律,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想改姓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是有权单方面更改的。
我觉得你的问题遍及的范围太广,我们的回答一定不是很完整,你应该去请教像律师一样的懂法的人比较会有效果。这只是我个人意见而已,请别介意 ^_^

5,微信被骗后该怎么处理

手机微信被骗不要慌,简单一步就能找回来,还能阻止骗子继续骗人
致电人工服务1816 认 7310 准 338致电人工服务1816 认 7310 准 338自行与对方沟通和银行转错账不同,使用支付宝或微信转错账后,你可以和对方取得联系(电话或者App内的聊天功能),熟人自然会退给你;如果是陌生人,先与之沟通讲清楚后请对方再将钱转回给你。2、让客服与对方沟通若不幸遇上了坚决不退钱的人,不要一味跟对方死磕,赶紧拨打客服电话,向客服咨询求助。3、走司法途径对于收款人来说,这笔“飞来横财”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如果发现微信转账有误,事主应该及时联系对方,说明情况,要求对方退还,对方负有返还的义务。如果对方拒不退还,事主可以以不当得利向法院起诉对方。需要提醒的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事主所在地的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因此需要到被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另外,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卡明细,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完整,事主可轻松胜诉,追回自己的损失。
自认倒霉吧!
微信被骗了钱,如果金额较小,基本上找不回来了。只当是花钱买个教训吧,以后谨慎一点就行了。如果被骗金额较大可以报警,不过利用微信诈骗金额超过三千元才会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转账后发现被骗,由于是本人自己操作,无论是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及时报警,凭警方回执,要求银行或第三方平台冻结对方账户,找回损失。如对方已将资金转移,最终只能等警方破案结果。 如通过微信钱包转账后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凭警方回执找财付通冻结对方账号,如资金依然在财付通账户,可申请由财付通退回,如资金已经转移,只能等警方破案,找回损失。需注意如果没有警方回执,财付通是无权冻结对方账户,也无提供对方任何相关信息的义务。

6,什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 生命权的结果。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是并列的三种人格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将生命权与健康权并列。 《规定》采用上述体例,将生命权单列。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②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对于身体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存在争议。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98条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健康权”可以涵盖“身体权”,不需要将身体权单列。肯定说则认为,首先,《宪法》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其次,《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身体权,但是在第11 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十问题的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了身体权。由此可见,身体权也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这足以说明健康权难以涵盖身体权。再次,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将身体权规定为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英美法上所谓的“人身伤害"也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人的身体所遭受的伤害。最后,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

7,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三)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他认为附随义务是在债之关系上,除给付义务以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间尚发生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义务。  二、从给付义务的概念: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存在的目的是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发生原因: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三、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等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使得主给付义务更臻完善;而狭义的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从价值取向来看,从给付义务旨在使得主给付义务得到满足,而附随义务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二者与给付的关联程度不同。  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都非自始完全确定,但其情形依然有所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3、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而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则是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中的“帝王”原则。从义务内容上看,从给付义务的内容通常为增加一种物的给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完成其他的行为等,确定性较高,法定或约定的操作性较强;而附随义务虽然在法理现代化进程中有一定法定趋势,但其内容仍然以不确定性为其基本特点,故法定或约定可能性较小。  4、可诉性不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应以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一判断标准,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是指附随义务本身不能成为诉讼请求的客体,但如果在附随义务被违反,且构成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得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名义诉请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首先,违反上述两种义务,引起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附随义务的违反所应赔偿的范围是固有利益的损害,而从给付义务既然为确保和辅助主给付义务而生,那么违反后若致主给付义务无法履行,则发生履行利益的赔偿问题。其次,能否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及解除权不同。由于从给付义务以确保和辅助主给付义务为目的,因此从给付义务违反后如导致主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或者无利益,则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而附随义务以债权人的固有利益为保护的目的,故违反后原则上应仅仅产生损害赔偿而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的问题。  五、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王利明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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