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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病故军人遗属抚恤标准

你好!你讲的二等甲级2005年已经套改为五级残疾军人了(我也是应战五级的,现在已经没有这个词了);根据2005年的《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的规定,残疾军人要1-4级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类)其家属在其故世以后才能享受抚恤金。很遗憾的,相差一级差别大了去了!

河北省病故军人遗属抚恤标准

2,病故军人遗属后来有工作并有退休金后原来享受的固定怃恤金取消吗

遗属享受的抚恤金会从当月终止发放。根据国家《抚恤条例》规定,对军人遗属的抚恤对象为无正式工作和固定收入的配偶、年龄不满16岁的子女或年满16岁以上仍在校就读的学生、军人生前供养的无固定收入的父母。以上遗属情况发生变化后,就不再享受抚恤待遇。
有的

病故军人遗属后来有工作并有退休金后原来享受的固定怃恤金取消吗

3,湖南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些只供参考。具体数据请咨询当地民政局。

湖南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待遇

4,精神病因病四级伤残军人遗属待遇

精神病四级参加军人死亡,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这个问题: 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是: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请你注意:这里所讲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是由条件的:1、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并且在家里供养的;2、遗属指的就是家属(爱人);3、遗属要本身没有固定工作或者养老金等固定收入的。如果有国家供养的残疾军人故世的,家属除了丧葬补贴费以外其他不会有任何的优待。 。

5,请问老军人遗属的优抚待遇

您好: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十六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十八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些只供参考。具体数据请咨询当地民政局。

6,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优待政策时有年龄限制吗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若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有2人以上且户籍不在一地的,应当由遗属所在地各自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发给。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时间。根据民政部《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起发给问题的复函》(民优函〔1991〕395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烈士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计发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4〕192号)的规定,应当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向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发放。  三属享受的医疗补助政策:  先按相应的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由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相应比例给予医疗补助,其中烈士遗属按80﹪比例给予补助,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70﹪比例给予补助,病故军人遗属按60﹪比例给予补助。
一般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的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男满60岁,女满55周岁。当然如果已因病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应当提交相关病厉、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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