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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样定的

首先 物业收费应该有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并且有收费标准。 建议你们找物价局! 在没有出示物价局核准的收费许可和收费标准之前,可以拒绝缴纳。 物业无权停热。

小区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样定的

2,国家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我国同时又采纳了对违约金条款予以干涉的原则,其目的就是使违约金以赔偿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性。

国家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3,国家有没有物业费的最新收费规定

最新的文件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此可见,并没有详细的价格规定,一个地区和一个地区不一样,一个小区和一个小区不一样,但是物业费不外乎以上那么几点,具体的东西您可以找到您所属小区的物业公司去询问,物业会根据当地的物价情况制定不同的物业费,但是都会到当地物价局去审批备案的。所以个人感觉您的问题比较笼统。

国家有没有物业费的最新收费规定

4,物业管理费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物业管理费有两种,一种是包干制,就是算定一个标准后不管盈亏都由物业公司负责,一种是酬金制,有点像管家式管理,物业公司只收取一点比例的酬金,其他费用多少都由业主负担。一般情况下的物业管理费都是包干制。不同类型的房产的物业费的核算项目和要求也是不同的,一般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指导价,可查看相关文件进行核算。商品房和别墅、商场、写字楼都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核算。不过有个基本的项目,可参照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基本上各地都是不同的,看看你们那里的规定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物业费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1、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何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你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不同的。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时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协商而确定的。而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具体来说,有些项目是一次性收费;有些项目则是定期收取的,有些项目的收取方式较为灵活。具体情况也要看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如何规定的。2、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费确定原则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所以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也不能违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3、物业管理费必须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目前还不好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是开发商前期物业,收费和服务标准是开发商定的,不过在新城子1.2的物业费舒适有点高。建议: 买房入住时,要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及标准;等入住后尽快联合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一起和开发商(物业)谈判,就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达成共识后重新签订物业合同,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标准。

6,物业收费标准怎么定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除经济适用房按照当地政策标准收费外,其余物业项目属于市场调节机制,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物业管理费用及服务标准。因此,按照你的问题描述,物业公司属于单方面违约,你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异议,由业主委员会 协商物业来解决。另外,按照市场调节价格收取物业费的,物价局仅仅进行收费备案,不会对物业费进行干涉。因此对方拿出来的价格审批,仅仅是物价局的备案审批而已,不具备强制力。你也可以持原来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合同,向物价局和发改委进行价格举报,要求物价局撤销其价格审批。
在物业管理纠纷中,物业收费占主要方面。有些购房者认为所有的物业收费国家都是有标准的,其实不然。有些物业管理收费实行的是市场价,如特约性服务费用、高档住宅物业费用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今后物业管理收费都会逐步放开,由双方协商确定。 目前,北京市规定了三种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一是普通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对15个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规定了收费标准及与之相适用的服务标准。其中需使用人交费的项目为: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保洁费、保安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车辆存车费、机动车存车费等。需产权人交费的项目为:管理费、小修费、中修费、绿化费、化粪池清掏费、小区化共设施维修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 二是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办法规定,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收费实行市场价,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商应在卖房时向购房者明示。 三是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目前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米不超过0.52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米在1元左右。

7,国家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有何规定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生案。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②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③绿化管理费;④清洁卫生费;⑤保安费;⑥办公费;⑦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⑧法定税费。其中第②项和第⑥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2)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3)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的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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