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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新自然法学派

指20世纪出现的以自然法为依据的国际法理论,称为自然法理论的“复活”或“复兴”。其特点是把某种价值观或法律观奉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什么是新自然法学派

2,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和著作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新爱洛伊丝》、《忏悔录》等。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和著作

3,自然法学家指的是那些法学家

估计你说的是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http://baike.baidu.com/view/408944.html?wtp=tt
韩非子

自然法学家指的是那些法学家

4,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区别

自然法学派认为,只有符合人类道德的法律才是法律,既恶法非法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只要一经立法机关制定就是法律,不论法律的内容,既恶法亦法。但是还要加以分析,如果这个法律是恶法,人们就不需要去遵守,要废除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

5,希腊自然法和自然法学派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的哲学家们把法分为两种:一是以自然为基础的不变的自然法;另一种是由人们指定的可变的人定法。并且认为自然法是居于人定法之上的指导人定法的普遍法则——即所谓的“自然法学说”。 近代自然法学派是以格劳休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为代表的,观点各异,但都假定一种自然状态的存在,认为在这种状态中的人们是自由平等的。代表性观点是:一切现行法律都不能与自然法相违背,后者是自然存在和永恒不变的,其效力来自于人的理性而非上帝(区别于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学思想)。

6,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与社会学法学派的比较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但是,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侯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 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善法是法,恶法非法。 恶法亦法 法是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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