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纠纷中电子邮件和传真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是有效的证据……
你好!同样有效。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在合同纠纷中电子邮件和传真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2,传真件的合同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类似问题很多人都存在误区或者疑问.首先肯定传真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包括邮件,短信息等都是法律认可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关键点是,上述合同形式中可以确认双方主体的唯一身份.这也是在交易和诉讼中需要注意的一点.

传真件的合同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以电子邮件形式补充的合同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更改必须经双方协商后同意且符合法律要求,还需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电子邮件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作出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不懂行 只是来说说个人观点个人觉得不行 首先邮箱不能确认实名 就是说 怎么证明这个邮箱就是这个公司的其次 邮件又不能盖公章 没章应该就算无效了吧 就算是附一个扫描的公章图 也有盗用的嫌疑正规的合同 应该是书面的 反正觉得不妥

以电子邮件形式补充的合同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4,通过传真签个人合同合约具有法律效应吗

传真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也是现如今比较流行的一种合同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合同,大大节省了双方的时间与精力。但却有人在质疑,传真合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合同法》明确指出: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从这条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传真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传真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传真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由于在实践中,传真合同可能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备受争议。要想证明传真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电信公司传真电话记录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即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订立需要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承诺一经双方认可,合同便宣告成立。承诺的认可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其中包括传真。所以,传真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且在理论上,传真合同是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而且传真是签定合同最主要的方式之一. 但,如果涉及法律纠纷,在关于传真件是否伪造双方有异议时,如何鉴定却是很麻烦的事.所以,如果是数额比较大,非长期合作的,安全系数不高的交易,还是应充分了解对方信息,快递正本签章合同,规避交易风险为宜。
有的。

5,请问律师合同书用电子邮箱发过来具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邮件发的扫描版,且盖上公章了,才有效力。。
合同需要经过合同各方签字或盖章后才成立、生效,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条件,合同在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电子邮箱发过来的合同如果没有经过签字盖章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经过电子签章(签字、盖章后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形成电子档后发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附合同法条文: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因此,你所说的合同是有效的。希望帮到你。
电子数据有法律效力,只要电子邮箱是对方的对方收到后给了回复,或者回复已经收到并实际履行了一部分就有法律效力。
这个当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一定要是明确的白纸黑字的物理属性的存在,电子版也是可以的。合同的属性本来就是双方达成意思一致的,即使没有书面文字,合同也是成立的有法律效力的。更何况你现在已经有他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你的合同了。如果出现争议的话,你只需要证明这个电子邮件是他发给你的,并且你真对合同给他有所回复表示同意的。就可以要求他根据合同履行相应职责的。

6,合同要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要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 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 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也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资格。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 代理人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理论上,认定代理人有无签订合同代理资格的惟一依据是授权委托书(委托证明),但实践中注重足以证明其代理资格的书面凭证,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过,介绍信的基本功能是证明一种关系,起一定的介绍和证明作用,是人们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备代理证书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容易为他人利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公证、鉴证或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7,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原发布者:龙源期刊网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商业形式不断浮现,成为现代商业中的重要一部分。在商业中合同必不可少,电子商务的崛起极大的推动了电子合同的产生与发展。目前,电子合同已成为一种法律认可的合同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电子合同毕竟与传统书面合同有其形式上的不同,再加上电子合同是一个较为新兴的事物,人们对电子合同的接受程度还有待提高,因此,针对电子合同的订立、施行与效力认定进行深入探讨,对电子合同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就电子合同的产生发展、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做出讨论。关键词: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合同;证据;电子公证人引言: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正逐渐成为现代商业的一项重要形式,其发展速度令人侧目。相应的,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签订数量也在不断增大,电子合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逐渐成为一种人们了解并接受的合同形式。我国在《合同法》中也规定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在电子合同签订、施行、效力认定中尚存一些问题。对此,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以规范电子合同从签订到效力认定的全过程流程,以保障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合同是指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一份有效的电子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签署双方经过实名认证,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满足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三个条件的电子签名才能称得上是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电子合同的特征如下: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采用。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二,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可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对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效力的法律制度。《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三,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有效。
您好,根据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众信签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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