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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28050的具体内容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具体内容:http://wenku.baidu.com/view/f19fb4b569dc5022aaea006f.html

GB28050的具体内容

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通则内容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其中,营养成分表是指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在营养成分表中应当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高低、有无、增减等描述,通则都规定了具体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通则内容

3,食品标签有哪些标准与gb7718有什么区别

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 指的是《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原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3.两者的区别是GB7718的规定要高于GB-28050优先执行。GB7718没有规定的按照GB28050执行。
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不同点 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有以下不同: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取代原总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而不取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因此企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都要执行。由于GB7718做为国家标准,不可能包含违规处罚条文,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章正是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等食品相关标识规定的责任处罚做出了规定。 2、两者规范的主体不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的主体是“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体是所有食品的标签,非“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也须遵守此规定。

食品标签有哪些标准与gb7718有什么区别

4,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哪些内容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10)辐射食品、使用辐照配料应在标识中注明。(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请参考《食品安全法》和《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展开请参考《食品安全法》和《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具体如何写请参考《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如果是进口食品,还需要参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收起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具体内容

●什么叫预包装食品? 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称为预包装食品。 ●新增加内容: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 新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 新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 ●哪些内容必须标注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10)辐射食品及使用相关配料的应在标识中注明。 (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2.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3.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 4.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的方式: a)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犤××日(天),×年犦”。 b)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犦”。 5.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6.产品标准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7.质量(品质)等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6,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胶带理论上可以视作标签,但标注要全面且醒目,如胶带面积有限不足以达到标注全面、醒目的要求就不可以作为标签使用,应另行制作标签,可以是挂牌,也可贴标!
●什么叫预包装食品? 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称为预包装食品。 ●新增加内容: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 新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 新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 ●哪些内容必须标注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10)辐射食品及使用相关配料的应在标识中注明。 (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2.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3.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 4.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的方式: a)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犤××日(天),×年犦”。 b)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犦”。 5.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6.产品标准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7.质量(品质)等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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