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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2,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 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 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3,法律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三个条款不符合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办法》18条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有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公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显然,三个条款把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划归卖方与法律相背。《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应该是办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时候需要用到 签订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这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提。现在房地产销售的买卖合同存在两道备案关,首先房产公司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空白格式条款都要经过工商备案登记的;而合同签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还要经过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管局、所)备案登记的! 所以我觉得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应该是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已经有规定,而并不是开发商所能单方决定的霸王条款.商品房风险,对买方来说主要是房价上的风险.至于和约上的条款,自有法律来约束,保障消费者权益.不是开发商说了就算的

法律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

4,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议的有效性,是合同条款能否执行的前提。如果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无效,无论双方对合同条款设计得多么缜密、全面,除了个别约定争议管辖机构或者审计单位等程序性条款之外,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将无法适用,可谓“釜底抽薪”,即使您一直诚信守约,也无法依据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一)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构成要件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规定,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需要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合同成立;第二、合同合法。为了能够清晰地表述第二项构成要件,可以将 “合同合法”分解为以下三方面:(1)合同订立主体合法;(2)合同标的合法;(3)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释明了合同成立的几个要素,即:(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2)标的;(3)数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只要合同具备上述要素,一般来讲,法院会认定合同成立。 此外,合同法中列举了合同成立的几种特殊情况: (1)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协议的合法性 我们要理解这个问题,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更多从合法性的对立面去考察,即合同是否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分述如下: 1、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否合法 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下述情况下,合同订立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1)购房人不具有法定购买资格。 比如,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买房人购买此种房屋,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法院有可能以购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判决合同无效。 (2)到法院或仲裁委开庭时,出卖方仍未取得房屋处分权,权利人亦不予追认的。 2、合同标的是否合法 合同标的不合法的情形有: (1)房屋管理机关不许上市的央产房、军产房或者涉密单位的房屋。 (2)不具有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或者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等房屋。如此类房屋购买时间不满5年。 3、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法。

5,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如果是自然人就是姓名。如果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就是它的名称,包括它的法定住址。有的时候企业名称可能比较复杂,在登记时,一定按照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名称来填写,不能简化,不能写别称。②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③数量。注意,在写数量时,一定要用标准的计量单位,千万不要使用比较模糊的单位,如几厘利、几垧地。否则,一旦就此产生纠纷则法院难以认定其具体所指。④质量。不同产品或劳务的质量评价方法不同,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监控测量的质量标准。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⑤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如果总价款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值,则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在合同中,还要说明付款方式,即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付款的具体时间或具体环节等。合同中还要注意注明总价款和单位价款,单价和总价要分别进行约定。有些合同比较复杂,如需要支付运费等,这时需要明确这些可能发生的费用由谁负担。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但无论是哪种,在合同中都要进行明确的约定。⑦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即使非常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难以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被严格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在确定违约责任时,要分析哪些方面可能存在违约问题,并分别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在支付费用方面违约了怎么处理,在物品或劳务交付方面违约了怎么处理等。这样便于当事人处理违约问题。⑧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四种途径来解决。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除了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不用进行约定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的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事后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诉讼。一份严密合同的起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对于大宗的买卖。如有必要,最好请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帮助起草。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买卖人与受让人之间订立的转让房地产的协议。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而言,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上述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6,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注意违约条款。2.注意交房日期。3.注意纠纷的解决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一、关于计价方式 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三、付款方式和期限 四、关于交付期限 五、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六、关于规划、设计变更 七、房产交接中的法律问题 2000年10月,建设部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下简《示范文本》),自2001年4月1日开始执行;2001年4月又颁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下称《销售办法》),以规范商品房交易双方的行为。 与以往的房屋买卖合同相比,《示范文本》增加了不少内容,其中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所需获得的一系列证件,详细列入了合同之中。以前,有许多购房者由于缺乏房地产开发方面的基本知识,不知道要审查所购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为交易埋下了隐患。现在的做法则在无形之间,就使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了解到所购买的项目是否具有合法的手续,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起到一定作用。 一、关于房屋计价方式 这是房屋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房屋的价款一般都是购房者和销售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协商完毕的,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只需要核对一下价款是否一致即可。付款方式则关系到价款折扣,以及购房者的承受能力,甚至购买意向。目前的个人商品房买卖活动中,有80%以上的人是选择自行支付一部分房价款,其余部分以申请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按揭”)的方式支付。这样,是否能够申请到银行贷款,成为许多购房者购房行为的前提。 《示范文本》中给出了3种计价方式,同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在此之外还自行约定其他方式。目前房地产市场中的计价方式通常为按建筑面积计,也有一些开发商采用按套计价的方式,但多用于尾房销售。 这里有必要谈一下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几个面积概念的差别。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下称“公用分摊面积”)两部分。套内建筑面积,即购房者独自使用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构成。而普通购房者通常所关心的使用面积实际上就是套内使用面积,与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告知您的套内建筑面积是两回事,并且是少于套内建筑面积的。通常购房者所计算的使用率是指套内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因此,当购房者向销售人员咨询使用率是多少时,一定要明确双方使用的是否为同一计算标准。否则,购房者会发现,一套所谓“使用率”达到80%以上的房屋,在刨除了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后,也许就只有75%左右了。 另外一点需要购房者注意的是,目前的房屋基本上都具有各种各样的阳台,有时,销售人员会指出,“我们的阳台是只计算一半面积的”;但实际上,阳台面积的计算也是根据不同的样式有不同的标准。对于封闭式阳台,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可以理解为全部阳台面积都要计人销售面积,如果这时只计一半的话,那才真的是让利了。对于挑阳台(底阳台)则是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凹阳台则是 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均可以理解为阳台面积只有一半可计入销售面积。购房者应当按照自己购置房屋的阳台样式确认阳台面积的计算标准。 二、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的,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的,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不退房的,规定了于购房者相对有利的处理方式。当然,买卖双方也可以选择不采用《示范文本》中给出的处理方式而自行进行约定。这样,开发商就被推人了一个为难的境地。如果选择《示范文本》给出的处理方式,自然是心有不甘,尤其是对于其中面积缩水时要将少于3%的部分双倍返还买受人的规定,更是感到不可接受。可是,购房者在看到这样一种于自己有利的处理方式时,自然是要坚持以此为准。双方就容易产生矛盾,对房屋的销售必然有影响。笔者认为,该种方式比起以前大多数开发商自行设定的处理方式自然是对购房者给予了更多的保护,但是,对于开发商也有些过于苛刻,尤其是上述的双倍返还的规定,实际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同时,该条规定中也有一些不全面的地方。 在此,笔者提出自己认为双方相对较容易接受的处理方式供大家参考: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4%以内(含3%/4%,该3%或4%由双方协商确定,均是较为公平的,下同)时,双方据实结算。如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则出卖人应于收到具有国家认可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实测面积结果(即产权登记面积,下同)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退还有关面积差价款;如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则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向其出示具有国家认可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实测面积结果(即产权登记面积,下同)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补交面积差价款。逾期支付面积差价款的,违约方每逾期1日向对方支付应付差价款万分之3至万分之5。 面积差异是目前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纠纷的一大因由。因为目前的房屋销售主要是以预售方式为主,一是对开发商的投入要求较小,二则购房者通常可以享受到较大的优惠。但是,预售时的面积是在图纸上测出来的,与实际完工的房屋面积肯定会存在误差。大多数的开发商都会尽量准确预测,在施工过程中尽力控制误差大小,但也有个别开发商出于某种目的,利用这种误差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对于购房者而言,对房价款的承受能力、对房屋的使用规划等都是以房屋面积为基础的,面积的变动有可能导致超出购房者的承受能力,或是使原先的使用规划落空。那么如何在实际存在的误差与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之间选择一个中间道路呢? 对于开发商,首先应在图纸预测时尽量准确,在施工过程中尽力控制,使误差的产生降到最低程度。对于购房者,如果想避免面积误差,最好的方法莫过于购买(准)现房,实地的考察是胜于任何口头承诺和凭空想象的。如果购房者仍然要选择期房,则只能是与开发商就此问题进行事先约定。 《示范文本》的一大特色就是倾向于保护购房者的利益,《示范文本》第5条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规定就极大地体现了这一特色。该条第2款明确将面积误差比以3%为分界线,3%以内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最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合同中要写明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注意是否标明各居室、客厅、厕所的面积;所购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的材料、品牌和型号是否确定。(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房屋建造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新的设计方案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以及卖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退款及付其利息。(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协议内容应该公正,双方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事前已拟好了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多是按开发商单方面意愿拟定的,其中包含不少不平等的内容,购房者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注意补充条款是否与正式合同相抵触,对不同意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自己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也可以提出。因为任何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是可以修改的。避免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民事纠纷。
预售是如今房地产销售的一个主要方式,但签订预售房屋合同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防止某些风险。签订预售合同时主要有以下一些注意事项: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确认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是否公平。3、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责任主要分为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两个层次。应当明确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4、明确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5、明确面积误差的处理结算办法。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一般为按图测算的面积,难免与最终实测面积有误差。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购房者应当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出现面积误差后的处理方法。6、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从合同信息网上备案到购房人领取房产证、土地证,前前后后有很多法定手续需要办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1)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法定解除条件(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4.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下,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解释】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出卖人是平民百姓,不在此列。5.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1)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2)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为了订单背后的提成,销售人员会使出“浑身解数”,请购房者一定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不要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二)交钱之前请三思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购房者支付钱款。(三)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四)把“诱饵”写进《商品房认购书》销售人员往往会以“优惠价格”、“保留房号”等诱饵引诱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有时最终难以兑现。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恰恰在于销售人员的这些“诱饵”,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建议购房者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商品房认购书》,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不能实现的后果。购房合同一般是在楼盘开盘之后,购房者选好房源后签订的文件,这一文件如果签订时不注意相关细节就容易掉入开发商设置的陷阱,不能够防范商品房买卖的风险,所以为了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好先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看看怎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如何防范商品房买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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