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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理标志是什么

地图上的圈圈点点还有线
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地理标志是什么

2,世界地理标志产品有哪些

是地理标志?比如北回归线标志,赤道标志?
世界地理不在按照“世界地理总论——各大洲(大洋)概述——大洲分区——国家(地区)”四个层次逐一讲授13个分区和22个国家(地区),而是规定必学区域的下限,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学习区域地理和描述区域特点的基本方法,重在培养学生收集相关资料,认知地理区域的能力。同时区域地理学习也不再按照“地理位置”、“地形”、“气候”、“河流与湖泊”等自然要素——资源要素——工农业、交通、贸易、旅游等经济部门的方式展开,而是以要素“单列”和“与区域结合”等方式选择内容,世界地理总论部分留单列的只有“海洋与陆地”和“气候”,其余要素均结合到具体地区或国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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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地理标志产品有哪些

3,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什么区别

地理标志区别普通商标最显著之处为:地理标志能够标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同时还能体现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普通商标则不能,具体区别有以下几点: 1. 生产地域性 地理标志认定产品,必须跟姐姐不同的风土、物种、公益、人文等具体情况,限定产品生产的区域范围。 2. 产品独特性 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都必须具有给予当地地域特点的独特品质。 3. 命名地缘性 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其名称均由该产品生产的地理区域名称、该产品品类通用名称两者偕同构成。 常见地理标有五常大米、大兴西瓜、平谷大桃等都有这些特点,而普通商标则没有,同时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申请的主体也是不一样的,普通商标企业、个人、团体都可申请,而地理标志只能当地该行业协会进行申请。 当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个独特存在,亦必须遵守商标的一般使用审查规则。

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什么区别

4,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

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响地理标志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天然物种等;人文因素是指原产地特有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等。
(1)地理标志证明产品的来源地。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必须出产于其所标示的地区。所以地理标志是由地理名称命名的,按照国际惯例,可以作为地理标志名称的地名包括:地方行政区划和特定地点及其他要素。(2)地理标志证明产品的特殊质量。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不仅必须出产于其所标示的地区,而且产品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当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产品质量或特征与地理环境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产品,不可以使用地理标志。
特征:具有主体的有效性、客体的特定性、内容的限定性、保护期限的差异性、转让的限制性、地域性具有双重含义六个特征。地理标志权是指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定的或规定的由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权利。在法律层面上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不仅仅对地理标志的一种技术上的鉴别和判断,更主要的是注重对地理标识进行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明确附着在地理标志上的权利特点和权利内容,从而最终指导立法的方向。

5,什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别的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该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因此,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于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6,什么是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得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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