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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法中的实法与权法是何意

权权利的意思,就是在某个位置上拥有的用途。实法是究竟法,而权法是从所在位置出发的,不是究竟的是方便法

佛法中的实法与权法是何意

2,关于物权法的法条理解

首先第24条大概是说如果两个人买卖船舶航空器之类的,在起交易期间如果出卖人私下卖给第三人,而且第三人完全不知情并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支付,此时法律是保护第三人对该物品的权利的。25条,就是说动产物权何时发生效力呢,在法律上动产物权转移是以占有是否发生改变来衡量的,也就是一个冰箱如果卖给他人为他人占有,那么也就说明该动产的物权发生变更。26条,就是说你准备卖了你家冰箱,但是冰箱现在不在你手里,而在第三人的手里,买家已经把钱支付给你了,所以你就有权利让第三人把冰箱交给买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嘿嘿o(∩_∩)o

关于物权法的法条理解

3,请问 物权法的全部内容是什么

可以在政府网上看到的: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附  则
物业法有关商务楼私养宠物,造成中业主投诉,怎么处理?哪个部门能处理/

请问 物权法的全部内容是什么

4,物权法基本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民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民法典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是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物权法的总则,就是物权法的一般性问题,对物权法的基本问题做出基础性的规定。在物权法草案中,集中规定的是这样的问题:一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是物权变动规则,三是物权请求权。这里的核心问题是物权变动规则问题。这是学者争论最大的问题,也请同学们注意研究。   第二部分,规定的是所有权,对所有权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一部分主要解决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当然也有利用的问题。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规定了三种所有权,然后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共有,最后规定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其中规定了善意取得等制度。这里争论最大的就是所有权类型的“三分法”问题,这个问题也请同学们注意研究。   第三部分,就是用益物权,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财产的利用问题,是合法利用他人的财产创造财富,即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财产用益的权利。草案规定的用益物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以及特许物权。   第四部分,规定的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是财产的利用问题,但是与用益物权相比较,利用的方式不同,方法也不同,主要是利用财产对债权进行担保。这一部分规定的基本内容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让与担保。专家认为,还应当规定优先权,发挥这种优先权的担保作用。   第五部分,也是最后的部分,就是占有问题,对占有这种事实状态做出法律规定。

5,著权法对象有哪些

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及要件 電腦軟體可以說是設計者智慧的結晶,不論實用與否,其無形的價值皆是不可估算。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也明文規定「電腦程式著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內容之一。除此外,相關於電腦的著作依其種類的大致可分為:電腦軟體著作、積體電路著作以及網路著作,不論是哪一種著作,基本上都必須要符合四項條件: 1.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2. 具有原創性 3. 附著於特定媒體 4. 符合消極條件:非公文、法條…等 著作權的保護還有兩個原則: 創作主義理念:著作一經完成即取得著作權,不需要登記的手續 概念與表達二分法: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表達(express)的方法,而保護 概念(idea) 合理使用 雖然說著作權法的目的就是保護個人的著作,但為了避免對著作人的保護太過,以致於妨害公共利益,各國在法制上對於著作權都會加以限制,認為他人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主張合理使用(fair use),而不會對著作權構成侵害。例如:我們將網路上經著作權人同意的資訊下載到磁碟機中,雖然這其中有牽涉到資訊載入RAM的行為,但因為已經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故屬合理使用,不會造成著作權的侵害。 我國著作權法基於調和著作的人利益與社會公益的原則下,認為合理使用確實有加以規定的必要,因此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的法條就明文規定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也就是合理使用的情況。其中與電腦軟體有直接相關的規定為: 第五十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九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第六十條:「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保护的作品有: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事实新闻(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另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6,急需物权法的内容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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