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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的解除

不用,提前30日,书面申请就行!
要提前1个月,详细见我的博客: www.caoyanyi.cn
同意才能离职

2,关于解除劳动关系

可以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就可以了
没签合同,职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告知企业就行。
你好,对于劳动者要求解除来动合同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你可以提前30日通知该单位即可。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

3,怎样解除劳动关系

提前三十天那叫通知,只要你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即便对方不同意,等30天到了也可以自己走人。 像自己随时随地走人而不负责任的有以下几个前提;1、单位故意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工资,2、未缴纳社保或者未签劳动合同。还有就是你这类已经提前30天以书面告知对方的情形。 如果对方还是扣着你工资或者其他个人物品,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我记得不要钱的= =

4,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法条例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你需要收集够30天的证据,证明你的辞职申请是提前30日交的。然后你可以找公司协商处理。不行的话,找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仲裁没必要的,实在不行再仲裁吧
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赔偿损失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⑤这是承担劳动合同违法责任的主要方式。为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赔偿办法》作了具体规定:(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⑥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赔偿办法》的规定和立法宗旨,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适用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至少应赔偿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才能体现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才能体现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2、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虽然《劳动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条件比较宽泛,但还是规定了劳动者无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三种赔偿责任:(1)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三)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我国《劳动法》未明确规定继续履行为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方式。但《工会法》规定,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⑦在目前我国劳动力绝对过剩,就业机会越来越少的情况下,要有效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了责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实际损失外,还应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强制违法解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即可离岗。建议保存好你给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解除通知的证据(什么时间,向谁提交的,或是以快递的方式提交,保存好快递有签收人和签收日期的回单)。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已经不承认只 包含实习期的劳动合同,因此你这样的 情况属于3个月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这样的情况不会产生一些麻烦, 但也是有一定的可能出现问题,主要可 能的是随附义务的履行。但这些问题的 产生主要的在于公司,不是你能决定的。 而处理这些问题只是比较麻烦,能难从 实质上给你带来问题。

5,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怎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呢?《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步骤根据不同的情况,流程存在差异,通常有如下情况:一、 协商解除1、 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 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3、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4、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5、 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6、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二、 法定解除(一) 单位解除1、 过失性辞退(1) 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4) 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2、 无过失性辞退(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3、 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1) 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0人或占企业人数的10%)(2) 上报有关部门:拟定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们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们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员工们的薪资和经济补偿;(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二) 劳动者解除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按时解除;(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6) 【索取赔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必经流程)(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2、 劳动者随时解除(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根据法律规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2) 工作交接:具体由用人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3)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及经济补偿;(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即时解除;(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三、 约定解除(1)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2)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果有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3)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结清薪资、补偿,劳动合同即时解除;(4)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5)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6,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者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 一个月后 单位没有任何理由不放人 一个月后你离开 就是合法辞职 单位不批准是不合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现在仲裁是免费的你拿出一个月前 的辞职信作为证据 准赢
本律师告诉你——那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现在申请仲裁不用交费的,你拿出一个月前的辞职信作为证据,作证据应该赢。
用特快专递寄一封辞职信给用人单位。自己保留回执。回执要写明是辞职通知的
就你所述,那他们是要让你走的,如果他不让你走他们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你就可以离开,这是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 但有一点你需要注意,就是你如与用人单位约定有服务期,在服务期内你提出辞职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条例: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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