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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中六十三条中的原价格是什么意思如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按

合同价,按照合同履行规定,货到付款,属于付款方违约,如果送货方因此产生损失,可以要付款方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按签订合同时的价格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合同法中六十三条中的原价格是什么意思如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按

2,劳动法63条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关于劳务派遣被派遣者同工同酬的问题,也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将会享有跟本单位员工一样的待遇。这一条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现实当中对于派遣者和普通的劳动者的待遇会有所差异,经常被派遣者受到一定的歧视,而劳动合同法六十三条无疑就是对被派遣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动法63条内容是什么

3,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应从什么角度去理解这段话的意思

这个法条其实很好理解,看谁有过错,最终的价格对对有过错的一方是不利的。买方有过错,按较高的价格算,说明他买高了。卖方有过错,按较低的价格算,说明他卖贱了。
过错方承担不利后果
你好!一句话:过错方承担不利后果。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应从什么角度去理解这段话的意思

4,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同工同酬应该为

  同工同酬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法律支持的成功案例较少。  相关知识参考: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对于前两个条件:同岗位、同工作量,衡量起来还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同样的工作业绩衡量起来就比较困难,因此不同的人从事相同的工作,有时待遇会有很大出入。同工同酬意思是,工作岗位相同应获得大致相同的劳动报酬。所以,同工同酬也只是个原则,并不意味岗位相同,工资就一定相同。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成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它体现出提供了同等价值的劳动者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性行为,保护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公平获得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原则必须保障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享有平等的权利,禁止工资分配上的性别、年龄、民族等歧视。针对性别歧视,我国宪法和经我国政府批准的第100号《国际劳工公约》对男女同工同酬作出了专门规定。《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100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  长期以来,我们在同工同酬的理解上存有偏颇,往往理解成工龄相同则工资相同,职务相同则工资相同,其实质是不同工,也同酬,违反了宪法确定的同工同酬原则,也挫伤了努力工作、贡献大的职工的积极性。  同工同酬原则就是根据劳动贡献决定劳动报酬,克服文凭等于水平、资历等于能力的现象,鼓励劳动者多学技术,到第一线艰苦岗位和工作中多创成绩、多作贡献。  法律规定:  《宪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律解释: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1994)289号),第四十六条:  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如何理解:  同工同酬的理论起源于国际上解决种族歧视和男女歧视的需要,我国先后加入了《同酬公约》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关于同工同酬,我国宪法和劳动法都有明确规定。所不同的只是,《宪法》着重强调了男女间的同工同酬,并不局限于劳动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动法》不只强调男女间应同工同酬,而且按劳分配过程中都应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的立法背景是我国大量存在的身份歧视和户籍歧视。对同工同酬作进一步的规定,有三条涉及了同工同酬的问题,11和18条是司法导向的规定,指引司法实践在出现11、18条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裁判。第63条是实体权利的规定,赋予了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是值得用工单位注意的重要条款。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同工同酬做了概念的解释,即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对于前两个条件:同岗位、同工作量,衡量起来还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同样的工作业绩衡量起来就比较困难,因此不同的人从事相同的工作,有时待遇会有很大出入。  同工同酬在实践中极难操作,同工同酬的案例很少,只有在明显具有男女歧视的情况下,才会有司法裁判的介入。如果法律规定太细,司法裁判太严,无疑会束缚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关于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是导向性的,是需要社会的发展进步来解决的问题。  目前,企业可以充分理解同工同酬的概念,通过设立有区别的岗位体系,严密细致的薪酬制度和严格细致的绩效考核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  法律规定:  《宪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律解释: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1994)289号),第四十六条:  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如何理解:  同工同酬的理论起源于国际上解决种族歧视和男女歧视的需要,我国先后加入了《同酬公约》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关于同工同酬,我国宪法和劳动法都有明确规定。所不同的只是,《宪法》着重强调了男女间的同工同酬,并不局限于劳动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动法》不只强调男女间应同工同酬,而且按劳分配过程中都应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的立法背景是我国大量存在的身份歧视和户籍歧视。对同工同酬作进一步的规定,有三条涉及了同工同酬的问题,11和18条是司法导向的规定,指引司法实践在出现11、18条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裁判。第63条是实体权利的规定,赋予了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是值得用工单位注意的重要条款。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同工同酬做了概念的解释,即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对于前两个条件:同岗位、同工作量,衡量起来还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同样的工作业绩衡量起来就比较困难,因此不同的人从事相同的工作,有时待遇会有很大出入。  同工同酬在实践中极难操作,同工同酬的案例很少,只有在明显具有男女歧视的情况下,才会有司法裁判的介入。如果法律规定太细,司法裁判太严,无疑会束缚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关于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是导向性的,是需要社会的发展进步来解决的问题。  目前,企业可以充分理解同工同酬的概念,通过设立有区别的岗位体系,严密细致的薪酬制度和严格细致的绩效考核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

5,请问劳务派遣工是否同工同酬啊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就是力图解决你所讲的问题,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2、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只适用与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另外,第六十三条还赋予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法律上是同工同酬的。
按规定是的,但实际上几乎都不是。
按规定同工同酬

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意思是说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变更,是形式上的变更,不是用人单位实质上的变更,而形式上的变更是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企业不破产且劳动合同不到期,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存在。如果企业的性质变了,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在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由国企变为私企,也就是国企改制的问题,涉及到职工分流与安置的问题,问题比较复杂,再就是国企变为私企职工的福利待遇也相应改变了。

7,合同法第63条究竟是什么意思啊

价格是决定价金的重要因素,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定价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主管价格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买卖标的的价格通常按照市场调节价格由买卖当事人商定。禁止暴利行为。国家对买卖标的规定有政府指导价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在指导价的幅度内商定买卖标的价格。国家对买卖标的规定了政府定价的,出卖人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其退还多收的价金。合同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调整,则按标的物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出卖人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买受人逾期受领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8,请教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问题

1、《劳动合同法》第63条所谓的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劳动合同法第6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鉴于与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派遣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故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应由派遣单位缴纳。缴费基数为派遣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比例由国家规定,应与用工单位缴纳比例一致。2、因用工单位未“同工同酬”,派遣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按《劳动争议仲裁法》,应列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被申请人),能否胜诉主要看你提供的证据,包括用工单位正式工工资收入等方面的证据。虽然按法律规定,上述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于用工单位,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单位为了胜诉,往往会提交虚假的证据,如你没有其他证据与其质证,胜诉的可能性很小。

9,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价格执行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此条是对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规定。我国统一合同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法,是自由经济的产物。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还存在着国家计划。本条规定可以认为是对于此种需要的回应。 按照本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可见,对于这种特殊的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价格的权利。 另外,根据本条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应当看做是在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情况下,对于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惩罚。
你好!所有类型的标的物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根据合同的标的物的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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