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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申请破产保护

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叫破产保护。

2,企业说的破产保护和申请是什么

、按股份有限公司第1次破产申请;2、工人集资款的问题,比较复杂: 集资方法:是从工人每个月工资中扣除,还是工人另外出资? 从工人工资中扣除的,可在破产时得到第1顺位偿还; 另外出资源共资的看集资款流向,是公司向工人借贷还是工人持股? 借贷则属债权人,排在工人工资、税务、其他行政部门(电力、工商等)欠费后偿还; 如工人持股,则在全部清算后按残值分,因为你们已经资不抵债,则从理论上说是什么都不会有。

企业说的破产保护和申请是什么

3,申请企业破产报告怎么写急急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4,个人申请破产条件

目前在中国内地,只有企业破产法,至今没有建立自然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在我国香港则建立了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具体条件如下:破产人全部收入交给受托人管理,不能买屋,不能有私车,不能有豪华家具,不能自费出国旅游,每月服装、剪发费用不超过800港元饮食不超过3000港元等。总之,也就是不能再过奢华的生活。破产期是对破产申请人的一种法律保护,在香港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投资失败或其它因素的情况下欠下大额债务,而且个人资产已经抵不到还债的要求,为免受到债务公司的恐吓或者威逼,破产人只好向政府申请破产,是一种政府保护行为,而政府则会收缴破产人的其它资产,房产,债券,和银行存款等,悉数拍卖,用于清还所欠下的一部分债务。

5,企业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申请破产条件有: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企业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缺乏清偿能力。 三、企业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四、企业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6,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导致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有如下后果:1.*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组织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2.一般情况下公司要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3.清算组可以代表公司起诉其债务人,最大限度追回其债权;4.不得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提前清偿;5.所有以破产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停止诉讼活动,进入执行阶段的判决也暂时停止执行;6.被*查封的破产财产全部解封,由*组织的清算组进行清点。
一、债务人提交资料的义务: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的工作:(一)指定管理人:第十三条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二)发出通知和公告:第十四条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三、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的义务:第十五条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四、个别清偿行为无效:第十六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五、财产交付义务:第十七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六、有关合同相对人的义务:第十八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七、债务人财产相关保全措施、执行程序、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处理:第十九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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