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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不存在工休一说

1995年实施《劳动法》后,全体职工均界定为“劳动者”,不在存在集体企业和集体体制的职工了,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就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也许是的。

2,农村合作信用社是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是请问什么叫集体所有制

农村合作信用社原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东有农村集体组织、公司及个人(按现在分类应该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一般为称为其他企业。国企就是由国家资金投资的企业,简称国企。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上世纪70、80年设立的企业,投资形式多样,后期评论一般称带红帽的企业,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现在基本都已经进行了产权归属或改制。

3,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分配工龄股股金

根据国务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规定及改制的规定和做法,企业资产全部出卖后,其资金在偿还内、外债务,补发职工工资,补偿临时工、合同工及工伤人员等各种经济补偿后,剩余的可以按出资多少、供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因素量化分配到人。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量化分配人员应否包括本企业以前的退休职工?或者还

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分配工龄股股金

4,我需要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条例

一般,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国家应该没有统一条例(条例一般是国务院颁布), 即使有,全国统一的条例,一般规定也很宏观,我想你遇到的问题,一定有你们地方特色。 建议:到你当地政府机关,寻找就你所在企业的文件规定,一般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属于很大的事情,都会由所在地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向上一级申请,获批后才能启动程序。所以,一般都是一事一方案,就你所在企业的文件最关键。 祝你成功!

5,集体所有制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区别

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是指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6,集体所有制可以申请破产吗

当然可以关于集体所有制可以申请破产吗的问题,首先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提交的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任何企业或其债权人均可向*申请企业破产,法定代表人退休企业应到工商局办变更登记。根据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针对集体企业有以下规定: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二)依法被撤销;(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第十八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企业或其债权人均可向*申请企业破产,法定代表人退休企业应到工商局办变更登记。根据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针对集体企业有以下规定: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二)依法被撤销;(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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