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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制作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先对该房地产企业进行法律调查,以及重整可行性分析。然后制作房地产重整计划草案。

2,破产重整草案有哪些调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3,可否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

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的具体数目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上可以提交2个或2个以上的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通过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方式采用的是双重标准,也就是人数与债权额的标准,这样有利于小额债权人对大债权人滥用权利进行制约,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为了获得小债权人的同意而在重整计划上提供使各债权人都能满意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从规定中可以看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视重整期间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的主体而定。

5,重整计划草案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表决

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债权人会议不是像在破产清偿程序中那样集体表决,而是分组表决,这是破产重整程序的一个重要特色。
对于如何分组,我国破产法采用了强制分组的原则,分组的标准由法律规定,不能加以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可以看出,要按照不同的债权进行分类,享有同类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一个组。

6,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四、*指定管理人。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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