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10条导致卖房人,新政导致买房人限购卖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10 04: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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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政导致买房人限购卖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是在限购前签订的,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限购后,签订的合同时买房人欺诈,卖方可以主张解除,主张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卖方知情,无需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没办理过户违约付对方违约金,过户了你就没办法违约了
2,付完房款后卖房人拒绝交房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果卖家不交房的话,购房者有权起诉卖家履行合同,并且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应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既然签了卖房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约定违约金,也没交定金,那就双方协商违约赔偿事宜罗。对违约一方,当然往赔得少的一面谈。能谈到不用赔最好。比方你现在房子已经交付使用了,谈给他们免费住几个月到一年等。你到现在都没收一分钱吗?收了钱有可能就转成定金罗。定金要双倍赔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法》第110条及释义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0条的立法意图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5,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卖房人后悔,不履行有效的买卖合同,如果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情形时,买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办理过户。你这个比较麻烦。如果他没有开发房地产的资格,基本上不可能把那些房子单独办理房产证。我的建议是,现在到公证处做一个公证。比较保险。
6,合同法110条
“不适于强制履行”,主要指合同义务必须由合同相对人亲自履行的情况,比如演出合同,如果强制履行将需要对义务人的人身予以强制,这种情况就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债务人违约以后,由于时过境迁,判令债务人继续履行所需要的费用较大超出债权人实际可能获得的价值,这样是不经济的,应转而要求违约债务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而你说的案例是张三卖房给李四,又三年没有要求李四交付房款。显然李四对张三所负债务为金钱债务,与本条规定的非金线债务不同种类,故不能适用该条款。本案例中,如果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房款支付期限,那么,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张三可以与李四协商补充协议明确付款期限,如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张三可以随时要求李四支付房款,但应给予李四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款支付时间,李四逾期没有付款,而张三也没有要求李四支付的,则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可能导致张三主张收取房款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7,合同法第110条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而你说的案例是张三卖房给李四,又三年没有要求李四交付房款。显然李四对张三所负债务为金钱债务,与本条规定的非金线债务不同种类,故不能适用该条款。本案例中,如果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房款支付期限,那么,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张三可以与李四协商补充协议明确付款期限,如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张三可以随时要求李四支付房款,但应给予李四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款支付时间,李四逾期没有付款,而张三也没有要求李四支付的,则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可能导致张三主张收取房款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主要指合同义务必须由合同相对人亲自履行的情况,比如演出合同,如果强制履行将需要对义务人的人身予以强制,这种情况就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债务人违约以后,由于时过境迁,判令债务人继续履行所需要的费用较大超出债权人实际可能获得的价值,这样是不经济的,应转而要求违约债务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8,房屋在买卖上的法律问题
1.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注意此处,可以考虑依此摆脱履行合同的责任)2.还有就是参考诉讼时效的规定。买方在届期多年后才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买方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买方要求卖方过户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同时卖方要求买方支付价款的债权也已过诉讼时效),不能要求强制履行。3.合同说在付清款前交接房屋手续,因此,在起初的四年内,卖方有义务先过户,然后买方才实际支付价款,这时买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卖方在第四年届至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可以认为卖方违约了,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其中之一就是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债务,即办理过户手续)。但四年后,双方的债务都已到期(买方支付全部价款的时间到期,卖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到期),从理论上来讲,双方此后都可以行使合同法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但有些情况下还是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你不交钱我就不过户给你。但这个案子还涉及违约责任和原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涉及合同内容的解释问题,本人没有弄明白的,所以无法断定可依诉讼时效解决这个问题。感觉此问题比较复杂,我暂时还没想好怎么解决,有空了再想想,先Mark一个。 找律师的话,感觉大多数律师都不能弄明白此问题,建议找个学民法的博士或者很有水平的硕士研究生咨询下。没有看到合同原件,这个官司不好说,你们双方都有违约,买方没有四年内还清余款,卖方没有在余款付清前交接房屋手续,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才能判断!可以追问或补充一下合同内容!另外问一下此房是商品房还是小产权房?房价这几年都升了好几倍了。我只听说过业主想法设法不履行卖房合同,没见过买房的人不积极给钱去办过户的。1)如果你是卖房的,你就违约,高价卖给别人吧。2)如果你是买房的,赶紧给完钱,让卖家给你过户去。首先,根据物权法及合同法的相关的规定,你与他签订的那个协议时有效地,但是,有个问题就是你们签订的违约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诉讼的话,他违约时确定无疑的,但法院不会全部支持你的请求,也就是说你要求赔你现在房价的总额的要求是不可能的。其次,你买这样的房屋风险很大,因为现在不管是购房合同或是办理了房产证,其上面登记的名字均是你朋友的名字,也就是说你出钱帮他买房子,在这样的情形下,你必须将房屋所有材料自己保管好。据你现在介绍你的朋友人品也不怎么样,如果房屋产权的材料(如购房合同、房产证等材料)在他拿着的话,难保有一天他会用这个房屋作抵押贷款什么的。首先看买卖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是否符合。没有约定的话,催告后合理期限内可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卖房人毁约的几种原因及法律对策
1、卖主毁约,买方可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定金分为几种?3、几种情况下房屋不能过户?律师解读:1、卖房人毁约,要承担三种结果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后拒绝卖房,属于民事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承担三种违约结果:一是继续履行合同;二是采取措施补救;三是赔偿缺失。这三种违约结果是由买房人选择的。因此,买房人可以不要卖房人返还定金,而要求对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2、定金分三种,“解约定金”不能签定金通常分三种:成约定金、履约定金和解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为促使双方签订合同而交的定金,履约定金是保证买房人履约而交的定金,这两种定金方式比较常见。解约定金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就可以解约,这对卖房人有利,因比比较少见。如果约定了解约定金,买房人就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了。3、两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过户首先,看房屋有无抵押,有抵押的房屋须在征得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过户。其次,经济适用房、央产房等上市受限的房屋不能过户。因此,如果买的是这两种类型的房,客观上不能实现过户,法院也就不能支付要求继续改造合同的请求,即不能强制过户。法官支招1、应对卖房人毁约“借口“A借口一买房人违约在先对于指责买房人没有按时支付首付款等违约行为时,法官首先要查实,其次衡量这种违约是否会导致卖房人违约。如果买房人只晚交了一两天的房款,就只是轻微瑕疵,不足以让卖房人拒绝履行合同。但反过来,如果买房人确实延迟10多天付款,就有可能给卖房人造成重大损失,卖房人毁约也就可以理解。在这里提醒买房人,要注意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且在与对方谈判的过程中要留下录音证据。B借口二配偶对卖房不知情有些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对卖房不知情,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卖房人以这种作为借口来毁约的情况比较多。再者,买房人也可以提供在看房或签约时,卖房者配偶在场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这样,法院就可以查清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判决。一、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的表现: (一)房东拒签居间协议; (二)房东拒收定金; (三)愿意双倍返还定金; (四)房东拒签买卖合同; (五)签买卖合同时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签订合同之后拒绝过户; (七)要求赔违约金而解除合同。二、二手房交易卖家违约的处理方式 (一)针对拒签居间协议和拒收定金: 如果房东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房东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介应当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将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后,先让房东签字,再让买方签字。 房东虽然已经签了居间协议,但房价上涨后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间协议都约定意向金在房东签收以后才能转变为定金,所以如果房东不签收的话,那么意向金就不会变成定金,房东毁约就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中介除了采取前面所说的反向操作方式外,还应当要求房东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房东收了定金,房东毁约就要承担定金罚则。 (二)签订居间协议后双倍返还定金 通常居间协议约定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则丧失定金。虽然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价涨得比较多即使双倍返还,还是可以赚钱,所以房东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继续履约。 在二手房买卖中90%以上的居间协议都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还没有签订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但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只是一个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能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终止合同了,买方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价的差价损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东对因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签订居间协议后拒签买卖合同 居间协议签订后,房东可能会找些理由来拒签买卖合同。这些理由通常有: 1、居间协议的签约人未得到房东的同意。如房屋的产权是女儿或者妻子的,但签居间协议的人是父亲或者丈夫,由于签约人不是产权人,所以房东主张居间协议是无效的,要求退款了事。2、房东在签订居间协议时还未取得房屋产权,所以房东认为没取得产权就签的合同无效,要求退款了事。 如果有证据证明签约人有产权人的授权,比如产权人曾到中介处挂牌,或者签署过佣金确认书、委托书等文件,那么居间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买方可以要求签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 如果房东购买的是期房、拍卖房,或者已和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产证还在办理过程中,此时房东出售房屋时尽管还没有拿到产证,但合同还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产权(如违法建筑),或者产权是别人的,那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买方有权要求房东赔偿经济损失。 (四)签订购房合同后房东拒绝过户 房东不会明确表明拒绝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但可能会制造一些借口,要求将过户时间延期,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却一直不确定具体的过户时间,最终发信称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过户而解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一定要及时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房东在约定时间签约。如同意延期,则应约定具体的期限。书面催告应当同时抄送中介一份。买方应尽量不要延期,如延期应当征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认定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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