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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驻点工作

就是受公司委派到下属单位或者一个营业部那里去工作,劳动关系仍在这公司
由工作单位派往除单位本部以外的地方工作,叫驻点工作。一般来说驻点工作都是从上级部门派往下级部门工作。 驻点最直接的原因是联系群众、下到基层,应牢牢把握“一个核心”,即:搞好怎么联系群众的问题。通过驻点普遍直接联系群众,做到全面了解群众、虚心学习群众、热情服务群众、有效引导群众,从而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什么是驻点工作

2,专利试点企业是什么意思啊谁能帮我具体的解释一下

就是企业的一个荣誉称号,每年可以得到政府若干研发经费。一、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目的、内容与基本思路(一)试点目的选择一批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基础比较好的企业作为试点,重点联系,重点支持,使其先行一步。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全省企业专利工作的全面开展,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能自觉运用专利制度,提高专利保护水平,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以至产业的发展。(二)试点内容建立和健全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专利工作规章制度;深入开展专利法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做好专利申请工作,增强专利保护意识;加强专利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制定和运用专利战略;搞好专利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三)基本思路在《专利法》实施初期,专利试点工作的思路仅是静态培育。但随着我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专利试点工作的思路有了很大的飞跃,从过去的静态培育转变为动态培育和发展,具体做法是首先将有积极性的企业纳入专利试点范围,进行两年培育和发展,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考核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企业试点结束,符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通过评审和认定进入优势企业的行列,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这样就把试点企业考核验收和优势企业培育认定这两项工作衔接起来了。而对尚未进入优势企业行列的企业,有积极性的均可参加专利试点工作。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就是企业的一个荣誉称号,每年可以得到政府若干研发经费。一、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目的、内容与基本思路(一)试点目的选择一批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基础比较好的企业作为试点,重点联系,重点支持,使其先行一步。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全省企业专利工作的全面开展,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能自觉运用专利制度,提高专利保护水平,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以至产业的发展。(二)试点内容建立和健全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专利工作规章制度;深入开展专利法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做好专利申请工作,增强专利保护意识;加强专利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制定和运用专利战略;搞好专利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三)基本思路在《专利法》实施初期,专利试点工作的思路仅是静态培育。但随着我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专利试点工作的思路有了很大的飞跃,从过去的静态培育转变为动态培育和发展,具体做法是首先将有积极性的企业纳入专利试点范围,进行两年培育和发展,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考核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企业试点结束,符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通过评审和认定进入优势企业的行列,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这样就把试点企业考核验收和优势企业培育认定这两项工作衔接起来了。而对尚未进入优势企业行列的企业,有积极性的均可参加专利试点工作。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3,如何开展中心网格化信息化试点工作方案

*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2013年开始推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一、社区网格化管理取得的成效  (一)组织机构基本成立。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组织机构基本成立,如市金水区住宅区每栋楼房都悬挂了楼栋长、综治管理员、宣传员等人员的名字和联系方式,既能深入联系群众,为居民提供方便,又能充分了解群众的动态信息。  (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各社区都建立了网格化管理的管理制度,对工作职责做出了明确要求。如金水花园社区详细制定了《文化路社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制度》、《社区网格化管理入户走访制度》、《楼栋长管理制度》、《综治网格化职责》等相关制度。  (三)信息采集工作全面铺开。部分社区已经做了详细动态的信息统计,如金水花园社区,对辖区内的住户、流动人口、重点关注对象都有详细的信息数据,高效便捷。二、社区网格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城市社区网格化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网格管理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试行社区网格管理是一件新事物,目前还有少数居民不知道什么是网格管理,对网格管理员的身份以及承担的工作不够理解,有事不关已的现象,社区工作人员上门调查还存在不开门、不配合的情况发生。  (二)网格划分有待进一步科学规范。多数社区都存在单位和居民并存、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混杂,网格内部人员结构复杂,个体利益诉求差距大的现状。按照规定,一个网格600-700户,人口2000人左右,但目前标准不一,有的网格规模偏大,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较大,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利于各项信息的收集和反馈,不利于网格管理各项细化工作的落实到位。此外,对于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区,社区仍然采取交给单位管,社区基本不介入,实际管理还是无法落实。  (三)网格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区社区网格管理员没有确定工资待遇,相关工作依然是社区工作人员在落实。过去在社区中发挥自治作用的是社区小组长和楼栋长,网格化管理员在网格化管理中应该充当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没有界定。此外,社区管理需要居民的参与,但是较普遍的现象是居民的自身素质不高,参与自治管理缺乏积极性。网格管理员既没有相应的学科背景,又不熟悉专业化的工作方法,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和现代化信息管理的技能,不利于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全面落实。  (四)网格管理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网格繁多未整合。因工作需要,我区设有多种网格,而且没有统一的管理和要求。以一个社区为例,有创文网格、计生网格、综治网格、卫生网格等,没有自上而下地将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很难落到实处。二是权责不统一。社区不是行政部门,没有行政执法权,且人员少,工作量大,对于信息采集、社区管理等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三是信息技术推广力度小。目前全区只有人民路街道东风社区等少数社区拥有信息化管理的系统软件,并进行了数字化的信息采集和统计。其他社区都是实行人工采集信息,纸质化存档,无法实现资源共享和动态化管理。三、推进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社区网格化管理是社会管理的新课题、新手段、新趋势,面临的是新格局,鉴于我区网格化管理实施的情况,要通过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机制创新和队伍建设,从而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科学高效。  (一)搞好宣传,提高思想认识。社区要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广泛运用宣传媒介,积极开展社区活动,统一广大社区工作人员的思想,激发社区广大居民参与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热情,营造社区推行网格化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夯实基础,科学划分网格。实施网格化管理,首先必须科学规范地划分网格。一是注重完整性。要以社区、单位为基础,将街道划分成若干网格单元,建立纵横有致、节节相连的网格体系,既要边界清晰、无交叉,又要避免遗漏、无盲点。二是注重便利性。依据地理状况、道路走向、区域属性、人口分布等要素,合理划分,确保管理便利。三是注重均衡性。既要考虑好网格面积的大小,又要兼顾网格内人口数量和实际工作量。四是注重差异性。根据网格内社会管理秩序、治安环境的不同状况,可以将网格评定为一般管理、重点管理、综合治理等不同等级,以突出管理重点,提升管理实效。  (三)提供保障,配齐配好人财物。要做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必须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保障。一是人力保障。要充分整合各类有效力量,包括整合人力资源,增强工作合力,强化协作氛围,提升网格运行效率。切实解决因多头管理造成工作合力不强、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二是财力保障。给予网格化管理员适当的工资待遇,根据网格内服务对象的数量、范围、特点和需求,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形成一格多员、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于社区内的动态信息及时采集,对于社区内出现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并处理。三是物力保障。要做到社区内的单位、楼房、个人都有动态的详细的信息统计,全区建立一个统一标准的数字化管理系统,以这个系统为平台,建立“信息采集——建档立卷——调度派遣——案件处置——处理反馈——核实结案——综合评价”七个环节的网格工作流程,为建立全市乃至全国的统一的信息系统打下基础。  (四)健全机制,明确各项职责。一是建立网格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街道为主与共建共管相结合,政法、城管、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口业务的督查和考核。邀请驻区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居民代表等参与网格管理与监督,督促工作落实。二是建立互动机制。健全管理服务网格之间、管理队伍之间的互动机制,做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困难互助。三是建立岗位考核机制。要实行“四权下放”,将“社会管理工作者”的事权、财权、人事权、考核权等管理权全部下放给街道,由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岗位、调整人员,负责对“社会管理工作者”聘用辞退、日常管理、岗位调整和绩效考核等工作。要建立网格化管理考评办法,对各单元网格进行日巡查、周通报、月评比、年奖惩,对检查考核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检查考核不达标的分别予以扣发绩效工资、通报批评、待岗、停职和辞退等处理。金鹏信息网格化解决方案
城管可以进行网格化管理的,就是在时间维度、地域维度、人员维度进行交叉管理,精细化管理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标准很复杂

如何开展中心网格化信息化试点工作方案

4,请问关于QFII和QFLP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不同1、QFII:全称为“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意思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2、QFLP:全称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 ”,意思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核后,将境外资金投资到境内PE市场。二、开始实行的时间不同1、QFII:QFII开始实行的时间是2003年7月9日。2、QFLP:QFLP开始实行的时间是2011年1月11日。三、投资市场不同1、QFII:QFII的投资市场为国内的当地证券市场。2、QFLP:QFLP的投资市场为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QFII百度百科-QFLP
QFII: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首字缩写。它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QDII: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首字缩写。它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QF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和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货币未自由兑换时,QFII不失为一种通过资本市场稳健引进外资的方式。在该制度下,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的证券市场。在这当中需要很多条件,核心是不能短期炒作,应具有中长期投资的性质。经验表明,引入QFII机制后,热衷投资绩优股、重视上市公司分红、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的理性投资理念开始盛行,投机行为有所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的巨幅波动。因此通过引进QFII机制,吸引境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进来,将有利于进一步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还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投资理念,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促进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速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 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QDII: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设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汇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QDII意味着将允许内地居民外汇投资境外资本市场,QDII将通过认可的机构来实施。QDII产品主要可分为保险系QDII、银行系QDII及基金系QDII,三个系列各有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1.保险系QDII运作的是保险公司自己在海外的资产,一般不对个人投资者开放。2.银行系QDII以前只能投资境外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但据新规,可以投资境外股票,于是收益率有了显著上升。属于风险居中、收益也居中的QDII。认购门槛较高。3.基金系QDII,投资不受限制,可以拿100%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股票,因此其风险和收益都比银行系QDII高得多。由于采用基金的形式发行,因此其认购门槛比银行系低得多,往往1000元即可起步。
所谓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  2011年1月11日,上海市金融办正式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这是我国资本项目开放一小步但十分重要的尝试,标志着参与试点的境外股权投资基金(PE)有了一条投资境内企业的“直达通道”。QFII: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首字缩写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所谓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
所谓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  2011年1月11日,上海市金融办正式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这是我国资本项目开放一小步但十分重要的尝试,标志着参与试点的境外股权投资基金(PE)有了一条投资境内企业的“直达通道”。QFII: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首字缩写。它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5,EPC 和工程总承包有什么区别

原发布者:malicumt所谓“EPC”模式,就是设计、采购、施工一条龙,全部由一家企业总承包。目前,这种国际流行的项目管理方式正显露出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如投资省,甲方可以从工程具体工作中超脱出来。但对总承包方来说,却意味着繁杂的工作和巨大的责任,对上要接受业主、监理的监督管理,对下要为众多分包商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试想从工程开始到最后试运行半年,期间该有多少意外和难题。为处理好周边关系,总承包商和业主一起,多次到现场协调,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消除阻扰施工的因素,使施工得以顺利进行。由于电力市场供需的变化,设备到货成为制约施工进度的主要因素,为此,总承包商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一方面敦促协调设备厂家按合同要求及时交货;另一方面与业主进行协调,根据电力市场情况,及时向设备厂家注入设备款,保证工程设备到货及时。众多分包商也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协调管理的重点,多点作业、多专业穿插、多层面立体交叉、紧凑布局、场地狭小给施工组织、指挥、协调提出了新课题,为此,加大协调力度,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掌握施工情况,及时了解各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需求和存在的问题,组织设计、施工、业主、监理、材料、设备等相关人员共同研究,采取调剂、调整等协调手段来解决问题,以达到作业面充分利用有限的场地和空间,合理使用有限资源,积极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使工程建设始终处在紧张有序、连续作业、松弛有度的可控状态。EPC总承包工程管理模式浅析EPC总承包
一、工程总承包定义及特点工程总承包(EPC)模式20世纪80年代起源于美国,并在国际工程建设市场迅速发展和成熟,目前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按照参与价值链的不同环节,工程总承包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1“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全过程的工作,向业主交付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这是最典型的总承包模式。2“设计+施工”总承包(DB):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服务。3“设计+采购”总承包(EP):承包商负责工程的设计和采购工作,还可能在施工阶段向业主提供咨询服务,或负责施工管理。工程施工由其他承包商承包。4“施工总承包”(GC):承包商主要负责施工和安装,不参与价值链其他环节。5“交钥匙”工程总承包(Turnkey):是EPC工程总承包的延伸,向前可延伸至可行性研究,向后可延伸到开车操作。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其他几个模式相比,EPC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EPC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项目最终的结算价为合同总价加上可能调整的价格。一般情况下,业主允许承包商因费用变化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况很少,只有在业主改变施工范围、施工内容等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调整。所以EPC模式对承包商的报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合理控制总价合同的风险,EPC模式一般用于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明确的项目上。由业主或委托业主代表管理项目在EPC模式下,业主主要通过工程总承包合同约束总承包商,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在此种模式下,业主自身的管理工作很少,一般自己或委托业主代表进行项目管理。正常情况下,业主代表将被认为具有业主根据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完成业主指派给他的任务。对于承包商的具体工作,业主很少干涉或基本不干涉,只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协调和控制。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在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和风险,总承包商需要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定义和服务范围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定义和服务范围,在部分省份的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有相关描述。湖南省出台的《湖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工程咨询业务整体委托给一家企业,由该企业提供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福建省的试点方案中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做出了列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决策策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总体策划、项目管理、报批报建管理、勘察及设计管理、规划及设计优化、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后评价和配合审计等工程管理活动,也可包括规划、勘察和设计等工程设计活动。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苏建建管〔2016〕730号)中对全过程项目管理做出了清晰的解释:“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关服务等咨询服务业务,引导建设单位将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委托给一家企业,为项目建设提供涵盖前期策划咨询、施工前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运营保修等各阶段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综上可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项目实施和运行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既包括工程管理类的活动,也包括设计等生产类活动,涉及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内的策划咨询、前期可研、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及运营保修等各个阶段的管理服务。三、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的关系1、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项目实施和运行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虽然可以做规划、勘察、设计等生产活动,但更偏向工程管理类服务,属于一种项目管理模式。2、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是一种生产组织方式。3、从合同关系来看,全过程工程咨询主要接受业主的委托负责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和服务,在合同关系上更偏向于委托合同,为业主提供有偿的咨询服务,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和业主签订的是承包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责任。4、从管理范围和工作的内容来讲,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的企业管理范围更广,工作范围涵盖了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所有的管理和咨询服务,除了前期帮助业主进行机会研究、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选择相关合作方等,还包括对相关合作方的管理和监督,提供招标、造价、监理等各方面的咨询。而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和业主谈判的结果,根据合同约定部分的参与工程价值链的某些环节,最为典型的是设计-采购-施工环节。5、从承担的风险来看,总承包商需要对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全面负责,风险较大,而工程咨询公司主要为整个项目提供一整套咨询服务,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和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风险相对较小。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两种模式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行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和最新的发布的《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市设函〔2017〕65号)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提出的要求,都明确提到“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即表示一个项目建设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也可以同时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对其进行监督。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利用自身在管理、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接受业主的委托,通过对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将对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有利于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健康发展。
施工总承包:强调施工方面实行总包,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等由业主另行委托。项目总承包模式又有两种:1、设计、施工总承包:总包企业承担项目设计和施工。2、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包企业承担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项目总承包一个很大的优点就是设计与施工由同一个总包企业完成,促使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既能加快进度,又能优化设计施工。
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承包合同(Contract)一是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行人的基础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3)定做物的特定性承包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4)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5)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

6,什么是土地增减挂

土地增减相挂,就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一种政策。土地增加挂并不是拆迁的一种事由,因此,也没有一个专门关于土地增减挂的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增减挂”指的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通俗点说就是拆除农民的宅基地用以置换城市发展所需的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扩展资料: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向农村地区增加投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它蕴含着重大的战略理念。实践证明,实施增减挂钩,与土地整治、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有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节约的土地,依据级差地租原理调剂使用,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要求,将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既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又改变了农村落后面貌,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山东、天津、宁夏、四川、江苏等试点县区将增减挂钩与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有效解决了农村饮水、通信服务、清洁能源、卫生改厕、环境保护等难题。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土地增减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附件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当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查、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构,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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