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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的试题4

1,可以,因为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2不可以,因为动产的所有以转移占有为标准,既然已经交付,所以不能撤销 3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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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大的合同法怎么过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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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法作业 就大神

1、合同有效,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2、孙某可以取得所有权,因其系善意第三人。3、质押关系4、该约定无效,物权法规定流质条款无效。5、无因管理6、请求钱某付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7、违约之诉,钱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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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法题目 求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3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如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首先把其抵押的汽车作价交予甲,不足部分由丙连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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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本题考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11 甲应该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李某担任甲公司采购员 一直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以代表。所以甲公司要承担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李某的行为就是表见代理 1到9是概念问题 书上都有嘛 呵呵 自己找找

6,三道合同法作业的答案越详细越好急

1、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甲可以提起代位之诉,丙为被告,乙为第三人。那么乙直接向甲履行6万债务,甲与乙之债消灭,乙与丙的债减为一万。2、对于司机,张某随时有财产你要及时向法院汇报,法院可以恢复执行的。对于面粉厂,财产卖了,可以追究面粉厂责任人其他的执行财产嘛,说房子、车、土地使用权、股票、银行存款、债券等3、1: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构成无权处分(刚刚出来的最高院合同买卖司法解释,规定为有效了)2:可以取得,因为构成善意取得3:形成动产质押4:无效,流质条款无效5:构成无因管理6:向钱某,因为合同的相对性,即当时雇佣修葺是属于钱某与施工队订立的合同7: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之诉,不当得利请求之诉,物上请求之诉

7,合同法选择题

B A B 分析:商场的告示试用30天延缓了合同的生效是时间。商场的告示即为要约,而客户拉回冰箱的行为即为承诺,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形成,但是鉴于商场的30天试用期的约定,此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所以该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未生效,该标的物也就是冰箱的所有权还没发生转移,所以商场仍然是冰箱的所有权人,雷击属于天灾意外,由于“天灾归无权所有人”,所以冰箱被雷击风险应由商场承担。
1\B2\A3\B
A.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A.已成立、但未生效 A.张某承担
36.A。37C.38工。
D试用合同约定无条件退还,不必积极作为;B试用开始时,买方尚无明确购买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对买卖并未达成一致,所以买卖合同未成立;B,试用期间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属百货店
B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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