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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工伤期间的工资不低于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70%; 营养费要医生在诊断书上写有“需加强营养”才能获得赔偿。
达不到伤残标准,那所有的住院费,治疗费,护理费等均有单位或者保险公司负责。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2,民法典有工伤鉴定和补偿标准吗

你先确定工伤的概念再提这个问题。工伤鉴定和补偿标准,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等的规定。民法典对此不作规定。
工伤鉴定的标准在网上就有的,但是鉴定的具体等级是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出具的,补偿的标准各地有所出入的建议你咨询当地的劳动局

民法典有工伤鉴定和补偿标准吗

3,民事工伤赔偿

你好,因为你爸是属于工伤,所以可以申请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的工伤级别给予赔偿。里面有误工费会包括工资的
工资由单位支付。
这不属于工伤范畴,雇主不会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第19条至26条相关规定;计算标准还得参您所在省高级人民法、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2011年某某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各法院都是执行此标准)。 由于篇幅太大,建议自己上网下载学习,对照情况就知赔偿项目及标准了。
疗养期间工资照算。
这属于误工费,应该按照正常工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民事工伤赔偿

4,工伤事故赔偿

可以请劳动部门来调解,不赔偿,再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援救(免费也好申请).关键在于,你要提供,确实是在上班徒中的时间内,你住家到公司的正常路线内的证据.时间不对,地点不对,都得不到赔偿.
要付钱
劳动仲裁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内,用人单位就必须给予赔偿!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为用工单位工作,有用工单位发给工资的是事实上的合同"这在我国合同法上也有所体现(事实合同)。因此只要你能证明你是在为用人单位工作时受伤的就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是这也有具体要求,即受伤的原因是自己不可预见的,实在遵守用人单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下发生的。如果不是则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免责. 劳动仲裁要好一些,如果仲裁不成或是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程序。也是最重程序。 如果双方都同意私了而另一方又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有关工伤民事赔偿

这不属于工伤范畴,雇主不会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第19条至26条相关规定;计算标准还得参您所在省高级人民法、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2011年某某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各法院都是执行此标准)。 由于篇幅太大,建议自己上网下载学习,对照情况就知赔偿项目及标准了。
在整个事件中,存在三方之间两个法律关系。三方分别是您,包工头和受伤的工人,在这里分别先称之为A、B、C, A与B之间是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关系。A是定作人,B是承揽人。 B与C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 A与C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在A与B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也就是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而在这个案件中,承揽人擅自以定作人的木料作为横板,首先是一种对于物权的侵权行为。其次,在没有检验该木料是否能够做为横板的条件下当做横板使用,存在过错,是由于承揽人的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 对于定作人来说,承担的应是指示过失责任,也就是说,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过失,则定作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定作人在没有这种指示过失的情况下并不承担责任。  在B与C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也就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法律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则由雇员自己承担损失。  在A与C之间,也就是您和受伤的工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也就没理由要定作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他并没有找对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对象,他应该去找雇主要求赔偿。  如果这位工人要告您,则您可以在法庭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进行抗辩,要法庭驳回起诉。

6,工伤事故应怎样赔偿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应如何请求赔偿呢?日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告诉人们,在这样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除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外,还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从而获得双份的赔偿。 现年33岁的四川省通江县民胜镇的农民杨述开,一直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化建公司”)打工。在该公司承接了江苏镇江优利德工程项目后,他被指派到该工程项目经理部工作。该工程的混凝土由镇江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迪公司”)供应。2003年5月20日,普迪公司租用何干元所有的一辆泵车为工程供应混凝土,杨述开受本公司指派,为正在优利德工地上浇注混凝土的泵车作辅助工作。因何干元雇用的司机操作不当,车臂触及5万伏高压电输送线,杨述开当即被高压电击倒并昏迷,全身多处深二度电弧灼伤达体表面积的27%。杨述开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了45天,发生医疗费用144275.3元。出院后,杨述开全身遗留大面积瘢痕,关节活动受限。经法医鉴定,原告的全身瘢痕属九级伤残,左肩关节活动障碍属十级伤残。 高额的费用无人支付,往后的人生道路如何走过?杨述开在万念俱灰的时候,经人提醒,想到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他认为,普迪公司租用何干元的泵车向十一化建工程供应混凝土,自己作为十一化建公司江苏镇江优利德工程项目经理部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受单位指派,为正在工地上浇注混凝土的泵车作辅助工作,因泵车操作不当,车臂触及5万伏高压电输送线,自己当即被高压电击倒并昏迷,全身深二度烧灼伤达27%,在江滨医院住院治疗45天。经法医鉴定,自己的损伤分别构成伤残九级和十级伤残。本单位、普迪公司及何干元对此均应承担责任。杨述开遂于2003年10月,一纸诉状,将本单位、普迪公司及何干元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付原告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依靠原告抚养的子女生活费等损失计人民币248527.97元。 被告十一建公司经法院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干元对原告杨述开陈述的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认可。因原告未能提交法医鉴定费和交通费、住宿费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对上述费用不认可。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请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普迪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无异议,但事故是司机操作不当所致,普迪公司的租车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普迪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何干元雇用的司机操作不当,致使损害事故发生,故何干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十一化建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系另一种法律关系,原告可先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对原告与被告十一化建之间的纠纷不予处理。被告普迪公司租用泵车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侵权因果关系,故普迪公司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干元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就其法医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损失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三项费用损失不予支持。原告的损伤构成两种等级的伤残,本院对九级伤残的赔偿费用完全予以支持,对十级伤残的赔偿费用予以适当支持。 2003年12月10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何干元赔偿原告杨述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计人民币223158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工伤事故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应如何赔偿呢?2003年12月28日颁发的,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劳动者的工伤事故不是由用人单位本身的安全事故造成,而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赔偿权利人既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外,也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从而获得双份的赔偿。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两种赔偿请求的程序不同。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但法院支持了杨述开对何干元的诉讼,而对单位的诉讼,未予处理,而是告知其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另行解决,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因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权利人对此也应当加以注意,正确适用法律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尽快得到维护。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不属于工伤。只能向侵害人讨要。
工伤保险:你如果在工作的时候或者上下班的时候出了什么事,这个险就用得上了。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人出了事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这是很可惜的。如果你下班的时候被车撞了,那你应该赶快报警,让警察来调查记录并拍照采集证据,警察处理完以后会给你开个事故什么鉴定书之类的东西,你就可以拿这个去单位要求报工伤了。如果你出了事就随便让人跑了而且还不找证人还不报警什么的,那没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采纳为工伤的。 注意工伤还有个时效问题,如果你2007年7月1日出了工伤,那你必须马上报告单位,把警察出具的证据和事故鉴定书以及你出工伤以后去看病或住院的病历交给单位,叫单位拿着这些材料去做工伤鉴定,你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8月1日之前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伤鉴定中心,如果距离你出工伤的日子超过了一个月, 那工伤可能就鉴定不起来了.如果你单位不去给你鉴定,那你自己可以拿着材料去鉴定中心鉴定,最好也不要超过一个月,否则会很麻烦很麻烦。 希望我说的这些对你有所帮助。。

7,工伤事故如何赔偿

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和伤残级别,具体赔偿如下: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首先应该申请工伤鉴定,只有鉴定为工伤以后,才有赔偿的可能。 办事项目:工伤认定 办理机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构(见附表) 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范围: 1、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 1、必备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相关材料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3、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工伤医疗待遇:1、工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 2、需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工伤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机构负责,级别鉴定根据医院的治疗结论,比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认定,共分为1-10级,各级的待遇不同,具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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