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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这句话对吗

是对的立法机关就是权力机关

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这句话对吗

2,对立法的监督方式

1备案 2审查 3质询 4批评、建议 5改变、撤销、发回等

对立法的监督方式

3,请问海关的立法监督包括地方人大么

海关法是 全国人代会那帮人编出来的。全国人代会是地方上的人选上去的 所以他们编出来的东西得不时的看看(监督)是不是适用。个人理解是这样

请问海关的立法监督包括地方人大么

4,行政监督主体是什么是否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

上面的回答是错误的,行政监督和行政法制监督是不同的, 行政监督又称行政检查,监督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例如有关主体定期检查食品卫生。 而行政法制监督是国家机关、行政监察部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对行政主体其行使行政职权时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督。

5,我国广义的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我国法律监督的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是一国不同种类的法律监督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 (一)国家监督 1.国家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因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也可能不同,但作为国家监督有其共同特点: (1) 法定性。 (2) 严格程序性。 (3) 直接效力性。2.国家监督的种类 依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三类。(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 立法监督。第二, 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第一, 检察机关的监督。第二, 审判机关的监督。(二)社会监督1.社会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社会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外的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监督因具体的监督主体和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但作为社会监督,有其共同特点:(1) 广泛性。(2) 启动性。(3) 标识性。2.社会监督的种类 社会监督依具体实施监督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 (1)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 (2)社会舆论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新闻舆论的监督,借助传媒手段进行。 (3)公民的直接监督 公民的直接监督指向广泛,特别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6,什么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不能对监督对象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而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或者通过舆论机构揭露、曝光,引起有权国家机关注意,使之采取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以实现对监督对象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行为。 行政法制监督是现代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保障。由于现代行政活动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多样,行政权力又有扩张和滥用的倾向,在行政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偏差,产生负面作用和影响,从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必须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制订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采取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措施,建立健全符合我...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不能对监督对象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而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或者通过舆论机构揭露、曝光,引起有权国家机关注意,使之采取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以实现对监督对象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行为。 行政法制监督是现代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保障。由于现代行政活动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多样,行政权力又有扩张和滥用的倾向,在行政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偏差,产生负面作用和影响,从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必须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制订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采取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措施,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来防止和纠正偏差,明确和追究责任,及时和公正地对因行政偏差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予以救济,及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断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分为: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
法制监督的主体及其形式有: 1、立法监督。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弹劾权和条约权,这些权力构成对政府的直接的立法监督。 2、司法监督。司法机关所具有的监督权:行使违宪审查权;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案件。是一种外部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监督形式,是行政监督体系中强制性程度最高的一种监督机制,也是国家运用监督手段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由专门的宪法*或普通*系统对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违反宪法;由司法机关对于政府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实施的监督。 3、检察监督。在许多国家里,检察机关是代表政府追究责任和提起公诉的机关,是一种行使司法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所进行的监督可称为检察监督。 4、*监督。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主要指执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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