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物管合同可否无合同期限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17 00: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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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管合同可否无合同期限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但是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可以时候补充协议,或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是建议有期限的好。
2,物业服务合同可否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不包含业主的人身保险财产
制定物业服务合同,首先要依照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否则没有法律效力;其实这两者并不冲突,“物业服务费不报案业主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费等费用”这是对的,但是这句话的前提是你物业公司也履行物业公司所应该做的标准和小区的正常秩序活动,如果说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了相关的服务标准、协议,那么在业主出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时候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说在出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时候,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的管理未能达到相关的标准那么物业管理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民法典第三编中物业服务人员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编 物业服务人员履行的义务:《民法典》第三编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4,与物业管理公司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履行者是该物业公
很多律师的回答都是错误的。首先分公司是不能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无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32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简称32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结合以上2条,可以看出,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也就是在物业服务领域,分公司是被32条约束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签订合同是无效的;网上很多律师就是在照抄法条,根本就没有动脑筋研究。顺便(以下普通人不用看),如果有人说这是管理性规范,那么我再告诉你2点:1.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 2.作为合同主体签约行为是个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能理解不?不违反合同。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权利和责任、义务上是一体的。
5,业主委员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生效
业主委员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点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不具有法律效力。扩展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选聘物业公司应当经人数与面积双过半业主同意,如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征求业主意见,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不具有法律效力。
6,物业管理合同应当约定哪些基本内容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进行物业管理的根据和标准。物业管理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为某物业的业主或使用人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人)为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项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3、管理内容。即具体管理事项,例如,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4、管理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管理事项,收费标准也不同。有的收费项目是规章明确规定的,如季节性的供暖收费;有的收费项目是同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的,如停车场的停车费,这些收费,能明确的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期限。 即合同的起止日; 7、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8、其它事项。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如风险责任、调解与仲裁、合同的更改等等。★关键性内容 1、项目的整体设想与构思; 2、组织构件与人员配置; 3、费用测算与成本控制; 4、管理方式、运作程序及管理措施。 实质性内容 1、管理制度的制订; 2、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3、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4、早期介入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5、常规物业管理服务综述; 6、管理指标; 7、物资装备; 8、工作计划等。 ★1、组织经营、管理、技术、财务人员参与物业管理方案的制订; 2、对招标物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收集相关信息及资料; 3、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需求内容进行分工、协作; 4、确定组织构架和人员配置; 5、根据物业资料及设备设施技术参数、组织构架和人员配置、市场信息、管理经验等情况详细测算物业管理成本。 6、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需求内容制订详细的操作方案; 7、测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合同总价和单价); 8、对拟订的物业管理方案进行审核、校对、调整; 9、排版、印制、装帧。
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哪些主要内容
一、委托项目的范围
二、委托时间
三、付款方式及委托费用
四、双方责任通常,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总则。总则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总的说明。总则中,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①合同当事人,包括委托方(一般简称为甲方)和受托方(一般简称为乙方)的名称、住所和其他简要情况介绍。②签订本物业服务合同的依据,即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③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的建成年月、类型、功能布局、坐落、四至、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概况等。(2)委托管理事项。委托管理事项,也就是具体负责哪些方面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管理画任务等。委托管理事项主要阐述管理项目的性质、管理项目由哪几部分组成等。一般来说,物业委托管理的管理事项应主要有以下若干内容。①建筑物本体建筑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②物业公用设备、设施(如公用照明、中央空调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③物业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与更新。④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包括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与管理。⑤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⑥安全管理与服务(如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车辆道路安全管理等)。⑦物业档案资料管理。⑧环境的美化与绿化管理,如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营造与管理。⑨供暖管理。⑩社区文化建设。(3)管理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管理费用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①管理费用的构成,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括哪些项目。②管理费用的标准,即每个收费项目收费的标准。③管理费用的总额,即合计每建筑面积或每户每月(或每年)应缴纳的费用总计。④管理费用的缴纳方式与时间,即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还是按月缴纳;是分别还是汇总缴纳;缴纳的日期等。⑤管理费用的结算,即缴纳的费用以人民币结算,还是以某一种外币结算。⑥管理费标准的调整规定,即管理费调整的办法与依据等。⑦逾期缴纳管理费用的处理办法,如处罚标准与额度等。⑧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的标准。⑨公共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等。(4)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同的物业,其物业管理的项目和具体的内容也不同,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对于不同类型的物业,合同双方都要根据该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制订出有针对性的、适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5)管理服务质量。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是有益无害的。它既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业主做到心中有数,针对明确的监督参考标准,更好地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6)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时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应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定,但一定要明确合同的起止时间。当然,这个起止时间一定要具体。实际中经常规定到某日的24时止。另外,还要规定管理合同终止时物业及物业资料如何交接等问题。(7)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责任。违约责任应尽可能制订得具体明确。(8)附则。附则一般记录合同双方对合同生效、变更、续约和解除的约定。通常应注明以下内容。①合同何时生效,即合同的生效日期。②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约的约定。③对合同变更的约定。④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的约定。⑤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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