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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哪位知道什么叫学理

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关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明的结论。   其效力同被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2,学文是什么意思学理是什么意思

学文就是学文科 语数外 政史地 学理就是学理科 高考考语数外 物化生
学理象建楼说明理科基础比较重要,一层连一层,中间不能有错,而文科随意性强,要灵活掌握.

3,刑法解释方法按效力分类中学理解释的含义

学理解释,即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们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于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记得采纳啊
首先,在本案中可以明确的是,在97.9月底*的判决已生效,死刑判决的生效我认为应以核准之日生效。其次,新的刑法的溯及力虽然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但只能是针对在97.9.30之后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持续到新法之后的行为和当时正在审理,尚未审理完毕的案件。根据刑法第12条的精神和司法解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见张明楷刑法学)不过确实因盗窃而判处死刑的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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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法解释种类

法解释种类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当然也有权对法律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刑事立法解释对于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使刑法规范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活动,维护刑法规范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多功能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经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因此,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称为有权解释,即其法律解释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那么,学理解释就是一种无权解释,但具有学理上的参考价值。尽管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在刑法适用中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刑法的学理解释是指刑法学家们对刑法条文所作的解释这句话错

错在解释的主体上,属于以偏概全。学理解释既包括刑法学家的解释,也包括其他人的解释。如法官的解释、检察官的解释、普通民众的解释。排斥类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定罪和处以刑罚。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不溯及既往是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要求。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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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法的解释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有哪些

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 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 (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 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 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 (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 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 (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要求:a法律主义;b禁止事后法;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4条) 要求:a定罪平等;b量刑平等;c行刑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 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其中, (1)“领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者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视为领土的延伸,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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