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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刑是什么意思

就是表现得表,判刑的年限可以看情况减少一点的

2,刑法上的减刑指

适当减轻原判刑罚
C. 减轻原判刑罚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所以选C. 减轻原判刑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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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进行减刑

被判处减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4,减刑是怎样规定的

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条件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对罪犯减刑一次或者几次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罪犯减刑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审核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减刑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5,什么是减刑其适用条件是什么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只要在刑罚执行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适用减刑。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就应当适用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最多不能超过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在其他刑罚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例如死缓减刑。如前所述,死缓减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种发生变更,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种死缓减刑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当然,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减刑条件而被减刑的,可以视为减刑。罚金刑在执行中也涉及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但这种罚金的减轻不是因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是依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而采取的变通的执行措施。此外,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这只是随着主刑的减轻而对附加刑的一种调整,而非通常意义上的减刑。

6,犯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1)对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例如,在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这种附加刑的减轻,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对于缓刑考验期限的缩短,虽然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   减刑分为两种:   (1)可以减刑: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可以裁定减刑。   实质条件:   (一)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有立功表现的。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 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应当减刑。   实质条件: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1、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减刑。   2、无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后,才可以减刑;较长的有期徒刑,在服刑1年6个月以后,才可以减刑。   3、就应当减刑而言,发现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就可以减刑。   4、可以多次减刑,只是每一次减刑的限度,均应以原判决的刑罚为标准计算,而不能以前一次减刑后的刑期为标准进行计算。   5、对于较长的有期徒刑而言,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1年以上为宜;对于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言,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应相应缩短。但对于应当减刑的,则不应有间隔期限的限制。   减刑程序: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级人民*在没有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减刑;执行机关本身也不能直接减刑。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3、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误,经再审后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楼上是在说书吗?能不能正点实在的。 犯人想减刑,老百姓的话说:拿钱就能减,钱给谁?没判的时候可以给法官,判完可以给*,减刑的理由:立功表现。 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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