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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霆当年犯的是罪还是错

犯的是罪,盗窃
我认为犯的是错,其实每个人都有爱财之心的,但是在法律上是犯罪的,不过现在他已经提前出狱了,我们国家在这块法律上其实还是空白的,悲哀的是他为那个错误的取款机付出了自己4年牢狱的代价,帮你找了一些关于许霆很多方面的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吧! 参考资料: http://digest.icxo.com/top_view_19635_1.htm

2,许霆判无期是真的吗

是真的,一审判决是无期徒刑,但后改判为五年。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重审后,对此案公开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不支持判5年,量刑重,因为广州商业银行 可能是银行为了转移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注意力 让许霆为银行内部的失职渎职管理不善买单

许霆判无期是真的吗

3,许霆取柜员机的钱究竟怎么判的现在情况怎样

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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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霆案为什么判处无期徒刑

因为他盗窃的是金融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可能是无期徒刑了,顶多判有期,有很多律师为其辩护,称其无罪。 其实银行在里面的失误才是主要的原因,最多是有期徒刑,而且不会超过3年。 这说明我们国家法律还不健全。

5,许霆案是怎么回事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审理后,*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许霆是什么人

简单点说就是,他去柜员机取钱,柜员机故障,他取多了,结果被判入狱。
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受审,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更多许霆相关资料:http://www.schneider-electric.cn/sites/china/cn/products-services/electrical-distribution/hot_offer_panel.page
许霆是山西襄汾县人,事发前为广东省高级人民*保安。2006年4月21日晚,24岁的许霆到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取款,想从余额只有170元的卡上取100元,不小心多输入一个0,由于ATM机器故障,意外地突出10张100元大钞。许霆借此漏洞,疯狂提款177次,取走17.5万元。许霆随后潜逃,潜逃期间曾致电银行,试图还款,但银行方面强调必须回广州自首,许霆因而继续潜逃,直至一年后被捕。*审议后,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此案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的高度热议,被成为“许霆案”。经过反反复复的法律激辩,许霆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南方都市报早上的消息,许霆已于获得提前1年9个月假释,准备今天返回山西老家。
一个贪婪的,亵渎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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