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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呆帐核销是什么意思

呆帐核销是将无法支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核实确认后进行注销处理的一种行为。
呆账是无法偿还的账款,呆账核销就是把无法偿还的账款核实注销的一种行为。

2,什么是银行呆帐核销

呆账仅表示目前无法解决,例如企业一段时期内对所贷款项没有偿还能力;国家所谓的“核销呆帐”是指强制银行将已有的贷款帐务消除,并给与一定补偿(额度视情况而定)的办法,因此对于银行来说绝对是一种损失。 国家核销呆帐手段的主体一般是享受国家政策扶植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银行,例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3,什么是呆账核销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执行的是贷款四级分类制度。 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 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为财政税收政策服务的分类方法,不良资产界定的标准为期限:贷款本息拖欠超过180天以上的为“逾期”,贷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为“呆滞”,贷款人走死逃亡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为“呆账”。 呆账的核销要经财政当局批准,呆账核销即视为放弃债权,仅需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还不到贷款总量的1%)。

4,呆账该如何核销

中间历经1992年、1994年、1998年的几次修订。按照这些规定,除借款人破产、死亡或意外事故外,其余认定要经国务院的批准,才能核销。目前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规定:可核销的呆账包括债权和股权,包括本金和利息(或股息),息随本清;明确“账销案存”、继续追索的概念和要求;确定以*执行终结裁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工商局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等法律要件作为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  2002年为了增强国有银行的竞争力,财政部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加大了呆账财务管理办法的改革力度,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第一是放宽呆账核销的条件,只要是金融企业,按照法律程序不能追回的贷款,都可以由企业自主界定为呆账并及时核销。第二个措施,是提高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比例,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制度确定呆账的基本比率,最低不低于1%,最高是100%。第三,允许金融企业对符合条件实际核销的呆账从税前具实列之。修改后的呆账核销政策让商业银行能够更加准确地核算。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执行的是贷款四级分类制度。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为财政税收政策服务的分类方法,不良资产界定的标准为期限:贷款本息拖欠超过180天以上的为“逾期”,贷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为“呆滞”,贷款人走死逃亡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为“呆账”。呆账的核销要经财政当局批准,呆账核销即视为放弃债权,仅需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还不到贷款总量的1%)。 具体的看这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gtja.com%2ff10.do%3fmethod%3dxwzxdetail%26type%3dgsgg%26guid%3d" target="_blank">http://www.gtja.com/f10.do?method=xwzxdetail&type=gsgg&guid=</a>{ea3d40d0-c827-44bb-aa86-36ecc9c8463c}

5,信用卡呆账核销的方法有哪些

1.采取自主核销政策  考虑信用卡业务特性,单独针对信用卡出台专门的核销政策,按照“加强监督、强化内控, 自主核销”的思路,在加强银监会、银行业协会等外部行业监督,强化核销行内控管理的前提下,授权符合监管条件要求的发卡行自主核销。  2.降低呆账核销门槛  考虑信用卡业务风险高、贷款周期短等特点,在核销政策上有别于常规贷款的“严格核销”原则,降低信用卡核销门槛。降低信用卡核销门槛,可以将客观上实际已形成损失的贷款及时进行核销,真实反映贷款资产质量形态,有效化解经营风险。而且,按照“账销案存” 的原则,核销后仍需继续催收,不存在核销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在降低呆账核销门槛的同时,加强核销后贷款的管理力度,便可有效保全国有资产。  3.明确呆账核销条件  一是取消“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这样似是而非的呆账认定条件,直接表述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以认定为呆账” ,即符合列举的十大类核销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呆账。二是取消追索类核销金额限制,2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核销,有效避免此类账户仅为拿到核销证明材料而进行诉讼、报案,浪费业务成本,提高核销效率。三是将涉嫌*类“经*立案侦查1年以上”缩短为“经*立案侦查三个月以上” ,将追素类“经追素1年以上”缩短为“经追索l80天以上” 。  4.解决外部取证难题  除追索类核销材料外,其他类型核销材料均涉及外部职能部门,而职能部门往往以无提供职责为由不愿出具,核销行往往无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因此,信用卡核销政策应考虑实际情况,明确一些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核销材料。比如,外部取证困难的,可以2名以上的催收人员出具的调查报告或本行法律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核销证明材料。  5.简化杲账核销手续  一是在“自主核销” 的政策下,改变层层申报、逐级审批的传统核销模式,采取集中核销的模式,减少核销环节。二是对信用卡共性申报核销材料进行简化,保留申报汇总表和债权证明材料,不需提交调查报告和申报表等材料。三是小额透支呆账采取打包的方式进行核销,以降低核销成本,提高核销效率。  6.确定呆账准备计提标准  在对信用卡的资产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后,根据不良贷款分类的结果及内在损失情况,综合考虑业务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确定合理的呆账准备计提标准,以真实反映信用卡业务的经营成果,提高信用卡业务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6,请问什么叫做呆账贷款核销定义是什么具体怎么处理

就是按照金融部门的规定,对到期达到一定年限尚未收回的贷款称为呆账。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后核销,不在表内进行核算,转到表外,相应冲减呆账准备金,不够的可以冲减利润。呆账在以后年度收回的话,再做收入。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符合第四条(十八)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九)符合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符合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判决书或*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三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九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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