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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营销公司是什么意思

第一,这是一家合资公司,就是公司性质是合资的第二,是主推销售的公司,公司处于发展需要,整合资源,成立销售公司是有利于销售战略的整合

合资营销公司是什么意思

2,什么叫公司合营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什么叫公司合营

3,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在股权比例上有什么明确的界限么

1、合营企业,单从出资比例来看,各方出资比例相同,从理论说除50%以上都可能。如有两个投资者各出资50%;如有10各股东,每个股东出资比例各占10%;有20各股东,每个股东出资比例各占5%。总之合营企业股东出资比例是相同的,谁也不能单独说了算。 2、联营企业,单从出资比例来看,出资比例在20%(含20%)至50%一下(不含50%)。对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但没有达到控制。 3、联营企业是建立在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如果没有股权投资,只是一份协议不应作为联营企业,而是合作企业。 4、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一样,都是建立在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如果没有股权投资,合营企业也不叫合营企业,那是另一种经济体制。

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在股权比例上有什么明确的界限么

4,合营企业是会计主体还是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包括法律主体.所以你常会见到一句话“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 这是因为法律主体必须要求该主体具有法律上独立主体的资格,而会计主体不要求.比如一家公司是法律上独立的主体,是法律主体,同时它也要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主体;但这家公司的某个部例如销售部,它不是法律上主体(不能以“销售部”的名义去*进行诉讼,只能以公司名义),但它每个月要进行销售方面的会计核算,是会计主体.
企业集团是企业之间的联营形式,是一种企业群体组织: (1)说它是会计主体是指它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有一笔单独的会计账 (2)说它不是法律主体是指,如果出现法律责任,按照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各自单独追究,因为其内部企业都是法人,都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为了更形象地说明这个问题,可以做个比喻。企业集团就像俱乐部,加入企业集团的企业就像俱乐部的会员。俱乐部的收入、费用当然需要一个单独的会计账簿,俱乐部是会计主体。但是如果俱乐部发生打架斗殴,那么是哪个会员的责任就要由哪个会员承担,所以俱乐部不是法律主体,加入俱乐部的会员法律责任自负。 希望采纳

5,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一、 合营企业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二)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三)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四)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五)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二、 联营企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一)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二)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三)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三、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会计核算(一)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6,合伙企业与合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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