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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是怎样规定的

2,请问合同法中有关于时效时限的相关规定

《民通》第135条(普通诉讼时效);《合同法》第55条、75条、104条第2款、129条;《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第7条、第10条;
你好!哪一方面的 ?如有疑问,请追问。

请问合同法中有关于时效时限的相关规定

3,合同法的规定

(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 (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 (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 (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 (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 (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 热水器全部毁损的损失由丙方承担。因为丙方与甲方(李某)形成了仓储合同,丙方就有保护货物完好的义务,故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是要约邀请。 (2)是要约。 (3)是要约。 (4)成立。甲方提出要约,乙方并未反对,要约达成,合同成立。 (5)由乙方承担,原因在双方达成要约时,乙方并未反对约定的内容,视为默认!

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和相关规定有什么内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2113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5261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4102务,并采取合理1653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版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纵横权法律网 梁承勇律师
查看合同法 纵横法律网 王娇英律师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合同法对于合同内容所规定的条款有哪些呢

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据此,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这些条款,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权益,节约交易成本。当然根据具体的情况,上述只是一般的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入一些其他条款。
找本《劳动合同法》就知道了,还可以随时翻阅。如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6,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合同法是以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典)为基本法、以其他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为特别法的一套法律体系。在这套法律体系中,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解释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合同法规范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即交易关系、合作关系,赠与等关系虽然没有交易、合作内容,也在合同法规范之列,但。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其规则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允许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且特别约定优于合同法规定,但涉及对劳动者、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则以及其他强制性规则,不能以约定方式予以减损。合同法典分总则、分则、附则,总则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对所有的合同事项都适用,分则的规定是对不同类型合同(共十五类合同)的特别规定,分则和总则就同一事项作不同规定的,以分则为准;其他关于合同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法规(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属于特别法,与合同法典有不同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至于所问“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这一问题,比较笼统,难以具体解答。如有具体疑问,乐意具体解答。
第几条?你想问什么内容?
不得使用隐瞒和欺骗的手段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规定 旷工目前的依据仍然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但我个人认为,如果企业没有把上述旷工的规定在依据合法程序制定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中加以规定的话,企业就不能以旷工名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7,新合同法规定要签几年

1、《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年限。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三个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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