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关于民事案由的具体适用问题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41号)89、借款合同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

关于民事案由的具体适用问题

2,对法律文书中案由案源的认识

案由:是法院的立案庭对起诉人陈述(提交)的案件纠纷中的法律关系的一种初步判断,对于具体案由名称是有最高院的文件说明的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对法律文书中案由案源的认识

3,民事案件案由的意义

1、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2、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3、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4、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民事案件案由的意义

4,原告可以选择诉讼的法院和起诉的时间案由有什么好处

1. 原告没有权利选择诉讼的法院,因为这是法律规定好了的;2. 原告可以选择诉讼的时间,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3. 原告也不能选择案由,因为案由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的
是的。一般情况下的第一次诉讼,不论被告缺席与否都不会判离的。你说的对,对于上诉的离婚案件,一般都不会按法定的时间解决的,一般都会拖,如果想快的话,半年后的再次起诉解决问题要比上诉快。
由法院决定

5,民事案由与诉讼请求不一致有何后果如何解决

郑州知名律师-任行军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代理人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与诉讼请求往往会出现冲突,发生基于案件事实的案由所表现的法律关系与诉讼请求所表现的法律关系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现象,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后果。出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或代理人要与法官进行沟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弥补: 1.在举证期内尽早与法官进行沟通以落实案由与诉讼请求是否相符,一旦发生冲突应尽快变更诉讼请求以使二者相符; 2.如果在举证期内当事人或代理人没有发现案由与诉讼请求相冲突,法官在开庭审理时会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释明,此时,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对案由和诉讼请求加以审查判断当庭做出变更诉讼请求的决定;尽管这样做会重新计算举证期间,但是可以避免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不利后果。

6,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几个问题

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2、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案由的编排。《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第二,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级案由。3、关于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4、关于第三部分中“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的协调问题。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7,案由已确认的案件中法律的引用

一个案件如果既是侵权同时又构成违约的话,只能依据其中一个法律关系要求赔偿,如果你要走侵权的话,当然不能再按照违约要求赔偿了,这样不就重了吗?《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注意是“或者”,只能二选一。不过我明白你的意思,我认为,“可得利益”那部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损失,与质量侵权事由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话,我想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个人遇见,仅供参考。  另外,从网上看到了如下叙述,和你分享下,原文见链接:“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掌握;2.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之;3.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要考察间接损失的概念,须与直接损失鉴别进行。对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各国学者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在学术界占主流的是赞成因果关系说,即根据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来区分。由违约行为所直接引发而未介入其他因素的损失为直接损失,并非由违约行为直接引发而是因介入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为间接损失。可以看出,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这两个概念的内涵界定并非依据同一标准,因此,其概念外延也互不相同,并互相交叉。其中,间接损失包括现存财产的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间接损失。同样,也可将直接损失分为实际财产之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直接损失。由此可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可获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与间接损失并非是同一概念,而是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是直接损失中的可得利益部分的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这两类案件都源于工伤事故这一法律事实,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对这两类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赔偿项目及标准、适用关系等认识不清,相互混淆等情形,不知道如何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包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对象是工伤损害赔偿的问题,主要依据劳动法的赔偿规定;而后者是保险赔偿的问题,主要是根据劳动保险合同规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纠纷,主要区别是依据的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部门法)的调整。
如果存在合同关系是适用合同法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既然你是按照侵权起诉的,那么就只能按照侵权所损害的责任来判定,此时就不能再适用合同法113条,你的意思是能不能即适用侵权又适用违约?不行,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理由起诉。 如果你选择113条起诉,不是你所说的间接损失问题,详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比如你买个苹果一块钱,卖了之后能转1毛,那么你可以获得的赔偿就是1.1元。你不能说,我再拿这1.1元买苹果,再赚1毛,那这样无止境的下去,你岂不是要发大财了?呵呵。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章TAG:案由对案件的影响案由  案件  影响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