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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22条释义跪求

不可以。你需要找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以此为由来辞职,比如未给你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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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2条释义跪求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培训的疑问

答;你述不属《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服务期专项培训。因为,如果要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你那属安全生产及单位规章制度等培训。单位的做法(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培训的疑问

3,劳动法第222324条是什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法第222324条是什么

4,劳动合同法第22条

按你们的约定的是:  阶梯式的扣减培训费用,即第一年满,折扣4.5万,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是2.5万和2万。  折扣方法是,第二年12月,每月折扣2083元,第三年2万元,每月折扣1666元,按照约定的服务期进行扣减折算即可,比如还有13个月到服务期,那么就是20000+2083=22083元,如果还有11个月到期,那么就是18333元。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教育资料库劳动合同法22条  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5,求解劳动合同法 第22条关于培训费用赔偿

楼上几位都提到了培训违约金的一个关键点,那就是要按照剩余的未服务年限分摊培训费。但是几位都没有提到还有两个关键点或者必备条件:1.单位所谓的培训费必须要能提供第三方培训机构向单位开具的培训费发票。如果没有培训费发票,那么也就没有主张依据,你提前离职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2.单位必须按照培训的人数分摊培训费用。比如总培训费用1500元(就算是有发票),培训人数5人,那么你最多只要支付300元,在300元基础上再按照剩余的2个多月分摊下来也就是剩下几十元的违约金了。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赔偿没履行的那2个月分摊的培训费即可。
1.如果是由第三方提供的专项培训.那么,每月分摊的培训费就是1500元÷12月,(11年6月27日到12年7月).如果你12年4月20日辞职,那么分摊的培训费只能按余下的2个多月来算.公司要求按1500来赔没有法律依据.2.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是职工你主动要求辞职吧。】培训费用分摊到服务期内计算。【服务期是否为劳动合同期满后起算?如果不是,就不用赔偿1500元全部培训费。】培训协议约定的赔偿就是违约金性质的。即使赔偿,也是按时间分摊;有3个月多几天没有服务,要赔偿也是大约1/4培训费。
您算的是对的,合同期限要顺延至7月,您还有两个多月没有履行,只赔偿没有履行的部分。。但是还要看您的合同中有没有约定违约金。。

6,劳动合同法第22条

广东胡律师:1、专项培训费用这个法律上没有特殊的解释,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培训的情况提出,包括培训支付的学费、交通费等,用人单位提出的话必须出示相关凭证,劳动者有审核的权利;2、违约金这个也没有特定是单指违约金还是违约金+培训费用,由你们双方约束;3、试用期内离职的话要看合同上面是否有约定支付违约金;4、用人单位无权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工资跟培训费是两码事,不能等同划等号。
《劳动合同法》第22条主要介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培训费用和服务期进行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指劳动者未履行的培训服务期部分的培训费用(按服务期和培训费用进行折算)。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按你们的约定的是:  阶梯式的扣减培训费用,即第一年满,折扣4.5万,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是2.5万和2万。  折扣方法是,第二年12月,每月折扣2083元,第三年2万元,每月折扣1666元,按照约定的服务期进行扣减折算即可,比如还有13个月到服务期,那么就是20000+2083=22083元,如果还有11个月到期,那么就是18333元。
专项培训费用包括一般包括差旅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于培训的费用(教材、讲师费、资料等)专项培训费并不指企业在员工身上花费所有的培训费,而是利用外部培训资源(外部培训讲师、脱产学习等)进行的培训,所培训费用一般超过员工本人年工资总额的30%。违约金一般是根据培训协议约定服务年限实际服务年限的差对应的培训费用。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话,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处理的方式有不约定试用期,直接进入正式用工;或者在试用期过后再进行培训。
1、专项培训费用:一般包括差旅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于培训的费用(教材、讲师费、资料等)2、违约金一般都是培训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工资)3、说白了,最后你要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肯定会小于等于你培训时公司所花费的一切费用4、工资≠培训费或违约金回答完毕,不明白了,可以加入QQ群:51179167讨论

7,跪求对于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疑问

1、请问这个培训费的具体内涵是什么?该培训费是指因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培训费用、差旅费用、住宿费用等。2、我现在尚有一年,想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如果单位没有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是不能约定服务期的。当然更不能约定违约金。3、违反服务期约定赔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是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而且是在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中途辞职,那么要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约定培训服务期和保密协议之外不得约定任何形式的违约金。合同此处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公司每年给你额外的7000是为了留住你可以作为奖励福利来看待。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便可辞职,不用支付所谓的违约金。但是得不到单位的经济补偿。
广东胡律师:1、专项培训费用这个法律上没有特殊的解释,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培训的情况提出,包括培训支付的学费、交通费等,用人单位提出的话必须出示相关凭证,劳动者有审核的权利;2、违约金这个也没有特定是单指违约金还是违约金+培训费用,由你们双方约束;3、试用期内离职的话要看合同上面是否有约定支付违约金;4、用人单位无权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工资跟培训费是两码事,不能等同划等号。
劳动合同法中的培训,是指针对你的岗位所做的额外的专门培训,该项培训是公司额外支出费用且有证据(如专项培训发票)证明的,比如派你出国学习等,这样的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员工要遵守的;而其他不是随便什么培训,如规章制度学习等,都可以视作培训的。你所说的额外工资问题,不能视作培训费,只是一种额外的福利。所以你不需遵守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规定,但要辞职的话,要提前三十日书面向公司提出,自己要保留辞职的证据哦,以免发生争议不放人。
1、培训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2、应该是第二种情况。因没有进行培训,你是可以不作任何相应经济赔偿的。3、只有在满足第二十二条对员工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条件下,才可约定服务期限。当然更不能约定违约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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