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知识,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07 03: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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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方的相应规定,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关于工伤赔偿的法律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算工伤。如果是职业病的,经过劳动局认定,可以算工伤。其他疾病就不能算工伤了
3,工伤赔偿的有关规定
进行工伤认定,治疗结束再进行伤残等级认定。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三)康复治疗费,(四)辅助器具费,(五)停工留薪,(六)护理费,(七)伤残补助金。脾切除,工伤7级。赔偿标准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赔偿与相关法律法规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住院等费用都应该赔偿。构成伤残了还要赔偿伤残补助金。你可以搜索我名字中的网站,那里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5,关于工伤补偿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你查阅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所在省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就会明白怎么补偿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要做工伤认定工伤补偿如下: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一般12个月评伤残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不适用“劳动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不帮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家可在一年内申进行伤残鉴定”;您说的事例涉及到的条款规定篇幅太多了,请上网下载此条例详细学习。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便丧失了胜诉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辅助器具费,你们可以协商解决、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你应当尽快到工伤认定科和劳动能力鉴定科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协商不成、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工伤期间的工资:医疗费.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你好
6,关于工伤的理赔的法律法规
一、根据《劳动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认定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劳动部门做职工劳动伤残鉴定。 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如果够上伤残等级,可以按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劳动合同,凭什么证明是工伤?工伤就是工作期间受伤,工作期间是要有依据的,主要就是靠劳动合同确认工作期间的。1、楼上的兄台说的不正确,事实劳动关系也是法律认可的,只要能提供相关材料,例如胸卡、工资收条等等任何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的证据;2、建议您先和单位协商,因为工伤认定应当在受伤后一年前往单位注册地的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如今您已经过了这个期限,很有可能无法认定;3、如果劳动部门不同意对您进行工伤认定,您可以尝试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条款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诉讼时效,尽快处理。
7,工伤法律法规
工伤法律法规 2006-05-26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2004-06-17】★. 工伤认定办法【2003-09-23】★. 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2002-04-2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2002-04-05】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2001-12-03】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2001-04-23】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2000-12-14】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2000-11-22】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04-1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1999-09-17】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09-09】1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1998-02-17】1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06-06】1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1996-12-30】16. 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12-05】17.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08-12】1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996-07-11】19.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1996-06-17】2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96-03-14】2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02-13】2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复函【1995-01-14】2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1994-09-22】2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1994-09-09】2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1994-06-03】26.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1993-09-27】2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10-26】28.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1-07-25】2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03-01】30. 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办法【199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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