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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 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 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2,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 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 划拨存款、汇款;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 代履行;6.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是指: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 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 划拨存款、汇款;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 代履行;6.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是指: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

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3,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般是什么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 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二) 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 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般是什么

4,行政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行政裁决书的强制执行也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6,什么叫行政强制执行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具体方式可以分为:1.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退还、强行拆除;2.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履行、遣送出境;3.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普通法系国家历来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做是司法权的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则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做是行政权的一部分。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强制当事人所要履行的义务而言的,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或基础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执行采取的手段即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既可能是行政的也可能是司法的。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直接涉及我国的司法体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也并非是暂时性的。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和行政强制的设定一样,都必须遵循权利保护原则。 在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时,要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为第一要义和根本宗旨。鉴于此,《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予以严格限制,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体制设计,各国做法不一。德国是较早采用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强制执行体制的国家。日本受德国的影响,自明治时代起,也采用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强制执行体制。但是在这些国家,同样存在让*以某种形式介入,以确保行政义务得以实现的所谓司法执行模式。 我国现阶段既没有完全采取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强制执行体制,也没有完全采用司法强制执行体制,而是规定行政机关和人民*都可以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总体来说,对于那些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如强制拘留、收取滞纳金、强制收费等,法律一般规定由各行政主管机关自行执行。对于那些行政机关普遍需要采用的强制执行手段,如强制划拨,以及那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强制执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都必须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我国明确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为数甚少。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情况居多,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就推定只能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因此,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 《行政强制法》再次将这一体制明确下来,强调了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行政法的控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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