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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房地产法等等都是。

2,不动产怎么登记

1.不动产登记需要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2.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因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继承、接受遗赠、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设立、变更、消灭不动产权利等情形下,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怎么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哪些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草案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是法律的原则规定,是不动产登记的依据。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为实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了更为详细的流程,使不动产登记落实的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4,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

《不动产登记条例》将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是落实《物权法》规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的一项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为未来核定相关税基作准备,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打基础。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包括72项改革方案、提出明确时间表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提出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
不动产过户都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登记
登记的,那是根据物权法和相关部门法规就产权明析进行的报备登记,具有物权属性与行政备案、许可的属性。现在的不动登记是基于产权所有人的财产状态状况登记,两者并不影响,前者的产权登记继续有效,后者并不对抗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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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动产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申请。 不动产登记申请是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登记的请求。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例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相符,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材料的内容之间是否相互对应等等。初步审査合格后,登记机构应当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 第三,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然后才能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根据登记机构审核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査两种形式。形式审査是指对于登记的申请材料,只审査形式问题,至于记载的权利事项是否真实则不予过问。 而实质审査是指登记机构应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甚至要审查登记事项的基础权利等是否存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査,在实践中,应当根据不同申请的不同情况来进行,无论选择哪种审查形式,都要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登簿。 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因此,登记人员对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第五,颁证。 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如果不符合登记条件,登记机构不予颁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6,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所谓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就是说,一项不动产一旦在产权登记簿上登记,那么就推定该不动产属于登记的所有人。 但事实上我们都知道,登记是可能有错误,或者有延迟,或者很多其他情况,使得登记簿的记载跟真实所有人并不一致,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本身有公示效力(类似对动产的占有),在不动产的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可以根据登记认定卖方的所有权。不动产的买卖也因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完成。 不动产的异议登记,简单点说,就是认为该登记有错误的人,一般的也就是认为该项不动产的真实所有人并不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人的那个人,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的,在登记簿上做一个记载,表明有人对不动产的登记有异议。 当然,该异议登记并没有否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效力,否则所有人的权利就太脆弱了,因为异议登记是非常容易实现的。但是,异议登记有一个警示的效力,这是个通俗的说法,这个警示的效力就是在警示不动产的买受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有争议,还有其他人对该不动产主张权利,只是因为时间或程序的原因尚未提起诉讼。 这个警示效力有重要作用,这个作用就是使得买受人丧失了主张自己是“善意占有人”的资格。买受人不能够主张“善意占有”,那么即便交易完成,如果异议人后来通过诉讼,争取到了自己的所有权,获得了修改登记的权利,买受人还是要将不动产的所有权还给原来的异议人(现在的所有人)。 自己码的,应该说的很清楚了。不知道能不能发上去,因为我没有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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