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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竣工验收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完成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附件4、5、6)(竣工验收现场提交);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

竣工验收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那些手续

  [所需材料]  (1)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备表1-1~1-3) (留存原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表7-1~7-6) (留存原件);  (3)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设表5-1~5-3) (留存原件);  (4)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3) (留存原件);  (5)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4) (留存原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建设表6-1~6-5)(留存原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8)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1)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2)*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3)建设项目环境状况监测报告(环评批复)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合格报告(民用建筑)(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15)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6)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7)商品住宅《住宅质量说明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8)取得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9)档案合格证明文件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0)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明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标志牌镶嵌申报表(第五、六联) (留存原件);  (22)工程款结算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3)第三方沉降观测记录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4)电梯检验合格证、天车等特种设备检验证明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5)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那些手续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扩展资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搜狗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8、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9、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10、工程款无拖欠证明或已按施工合同付款的证明原件;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4份;12、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3、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发票复印件;14、政府投资或政府占有股份的工程应提供经财政局审查的工程竣工决算书,附财政局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批复》;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如果工程请了监理公司,应当由监理公司组织5方责任主体及建设主管部门开验收会,一致同意验收后,7天内由质安站出具质检报告,需要在15天内去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按《备案管理条例》将重新组织验收或被行政处罚。顺便提示下,按以上申请材料(各地建设部门略有不同)准备齐全后,直接去本地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窗口受理后,窗口人员会在法定时限内办理一切手续,这时只需要等电话拿备案书就可以了。
申请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8、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9、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10、工程款无拖欠证明或已按施工合同付款的证明原件;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4份;12、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3、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发票复印件;14、政府投资或政府占有股份的工程应提供经财政局审查的工程竣工决算书,附财政局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批复》;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哪些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日期: 2010-12-17 二、提交资料清单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六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复印件核对原件)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填制) 5、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申请表(施工、监理单位填制) 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填制) 7、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填制) 8、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填制)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填制)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复印件核对原件,仅市政建设项目需提供)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验收合格证(规划部门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 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部门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或提供网上备案号和验证码) 13、建筑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文件(环保部门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 14、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施工单位填制) 1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填制,仅商品住宅需提供) 16、人防验收意见书(区人防办出具) 17、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安监站出具,原件) 18、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或招标办免标文件复印件) 19、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20、燃气工程验收证明文件(燃气公司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 21、电梯质量验收证明文件(质监站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 22、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工程需要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 23、经工程发包、承包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认可的工程款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证明(原件) 24、预拌砂浆使用报告、预拌砂浆购销合同、有效发票、厂家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书(使用报告原件、其余为复印件核对原件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出具,办理地点:市桥东环路工程监督大楼2009年6月26日前开工的项目不需提供) 25、地名命名审核批复(单体1000平方米以下不需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地点:区政府东副楼二楼地名办联系人:郑月利 联系电话:84693490) 三、注意事项 1、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集齐备案应提交的所有资料方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必须按以下要求填写: (1)“工程名称”必须与《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一致。 (2)“工程规模”中,若各个单体层数一样,按“总建筑面积/层数”格式填写;若有多个不同层数的单体,则先写总面积,再分别依单体次序按“单体名称:单体面积/单体层数”的格式填写(建筑面积必须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定的建筑面积)。 (3)“备案日期”一栏留空,由备案办填写。 (4)“竣工验收日期”要与质监站存档的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日期一致。 (5)“施工图审查意见”栏,若工程项目已经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填写“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否则填写“ / ”。 (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均要填写清楚,不可留空。 (7)“竣工验收意见”每一栏均要加具相应单位的验收意见,如“验收合格”等,不能只签名、盖章。 (8)“备案意见”及“备案机关处理意见”栏中填写工程名称,其余留空。 3、所有复印的文件资料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4、备案前必须确定质监站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送达备案办,否则不予收件。 5、除签名外,所有提交备案的资料必须用正规的电子版录入格式,文件发出单位盖骑缝章。所有文件表格均可在区建设局信息网站( http://js.panyu.gov.cn)下载。 6、所有备案资料的签名用黑或蓝黑色正楷字体,必须能辨认签名字样,不可提交签名为复印件的资料。 7、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在资料中填写或签名。 8、所有提交备案的复印资料,规格必须为A4复印纸,可缩小复印。 9、《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规定的最低标准。保修书一页纸以上的需要加盖施工单位骑缝章。 10、《建设施工合同》只需提供“协议书”及“专用条款”部分的复印件,“通用条款”不必提供。 11、不论工程项目是否需要结建人防地下室或缴交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都必须先到区人防办按程序办理《人防验收意见书》后,方能提交备案资料。 12、若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施工许可证》上任一事项的变更,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或项目总监的更换,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5,建设单位应如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第二章 竣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 第五章 附则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二章 竣工验 第五条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三)有工程使用的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第七条 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审查情况(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三)各分部工程评定结四)质量控制资料(五)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 (六)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七)竣工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文本,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质监机构应当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或者整改合格日期为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通知书的,即可进入备案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一)工程概况;(二)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 (三)各分部工程监督情(四)竣工验收监督情况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将其投入使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一)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由建设单位从“深圳建设信息网” www.szjs.gov.cn下载,填写后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 (二)竣工验收报告;(三)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当日出具收文回执,并将有关工程备案信息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怎样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二、备案范围 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详细内容附后)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四、资料要求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网上备案服务是*机关消防机构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之一,申请人须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请勿虚报、重报,或填报、发布其它无关信息。对在本站发布不良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 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给你个样子,看看能不能帮到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如何备案 2007年 08月 03日 08:53 龙岗新闻网 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 5、《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 6、《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4]3号); 7、《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建科[2006]33号); 8、《关于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龙建[2006]19号)。 申报条件: 1、房屋建筑项目: ① 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② 项目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③ 项目包含电梯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④ 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已按规定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⑤ 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2、市政公用项目: ① 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② 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 ③ 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④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⑤ 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在龙岗建设网(www.cb.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备案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或打印,并备齐相关资料; 第二步: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 A: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业务办理中心未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已整改完毕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B: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完毕的,领取《业务办文告知》,按要求补正资料、或整改完毕或接受行政处罚后重新提交备案; 第三步:完成备案1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在龙岗建设网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 提交材料: 1、房屋建筑项目: ①《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交核验证书); ③ 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交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人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④ 消防、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人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⑤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需提交); ⑥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市政公用项目: ①《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交核验证书); ③ 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交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人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④ 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消防或环保工程,申请人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⑤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⑥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特别注明: 1、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2005年7月以前开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请表格: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2、《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证件名称: 《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进入绿色通道的工程优先办理。 收费标准: 无 受理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质量安全管理科 受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3楼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8:00 联系方式: 28913382、2890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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