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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代理

是指代理人根据与被代理人达成的某种合同关系,从事合同规定领域、程度、时间的商务活动行为。商法上常见的代理包括项目代理、产品代理等。

2,代理的特征

代理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答:(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此类行为如本人未亲自实施,认定无效)。

3,代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这一规定看,代理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除民事法律行为之外,还有一些与合同密切相关的行为,如要约邀请、要约撤回、订约时样品的交付和受领、办理合同公证等,也允许代理。但是,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允许代理。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有三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登记的行为。二是依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主要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等。

代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4,代理行为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三大本教材第三卷第56页:“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终止。” 如果单从理论上说,代理人应具有处理委托事项相应的行为能力。但无行为能力人肯定不能成为委托代理人。
你的话只有这一句看起来不太容易理解。首先是一个代理行为,谁的代理行为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行为,并且是不承担责任的代理行为。例如,甲看到乙身材高大非常成熟,委托乙出售自己的房屋并签订售房合同,但乙实际只有十五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代理出售房产这类重大事项的认知能力,此时乙代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应当属于不承担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行为

5,代理行为须直接或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对吗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2,法律特征: 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名词解释:表见代理,经济法律事实,破产宣告,合同*是罪名 表是法律术语两者完全是不同领域的名词 一般合同*的*所以很难构成表见代理!就本案而言原告如果在和被告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沟通 法律论述题:1。狭义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既然*已经认定是伪造的,就不存在表见代理这个说法了。 纵横法律网-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田树森 表见代理是效力待定合同吗?如果相对人是善意,表见代理是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 一个关于合同*和表见代理区别的,请高手给,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符合了无权代理的一切特征,然后唯有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终止的事实, *也认定委托书是伪造的,这是表,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相比就具有以下特征:其一,第三人误以为有代理权;其二,第三人产生误解的原因是由于客观上存在使其误信的情形;其三是第三人对 合同法实施前有没有涉及到表见代理的法律法规,,所以主张合同有效,就只能从表见代理入手,想知道*罪的构成要件。但是1999年合同法才规定表见代理。 1999年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是对本案没有溯及力的。 民法上规定 合同法中,四十八条效力待定合同和四十九条表,表见代理是一种有效的代理,在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种代理就是有效的,而无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实际用意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共性,一个是效力有追认需求,追认,合同有效,不追认,合同无效。表见代理,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但是损失可找代理人偿还。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

6,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谁承担

民法通则 第二节 代 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  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  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  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  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  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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