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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是什么

一般说来,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包括两个主要的方面:一是哪些行政法律争议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之中,由*行使司法管辖之权力;二是在默认行政法律争议可以纳入*的前提下,探讨“同种类*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4,行政诉讼法管辖权

是的,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多指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管辖,也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是的,完全可以这么理解
是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5,行政诉讼管辖的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人诉讼。(2)便于*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4)防止滥诉。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6,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管辖是普通人民*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如海事*、军事*、铁路运输*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管辖是上下级*、同级*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3、管辖是人民*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 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有权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二、管辖的种类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 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例如,中级人民*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 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 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有管辖权。 三、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素: 1、便于当事人诉讼。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沂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2、便于*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人民*认定事实。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的中级人民*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的负担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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