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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刑法修正案主要是正对哪些条款的修正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2012年刑法修正案。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总共有四十九处修改。

2,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本法实施以前包不包括修正案

包括修正案,本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的一部分。
包括修正案实施以前。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本法实施以前包不包括修正案

3,前几天看到法律改到未满十二周岁故意杀人罪成立

这个只是建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 没有把犯罪年龄下线调整到12周岁
犯法,属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涉嫌故意杀人罪。如被杀者确属自愿,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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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十一月一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涉嫌职务侵占十万以上十二万以下的判几

职务侵占罪刑法修正案九没有进行修订,不同地区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同,但12万以下的通常在5年以下量刑。具体法律问题,可登录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咨询。我们会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涉嫌职务侵占十万以上十二万以下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刑法修正案有几部

十部目前,刑法修正案有十部。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础。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刑法》共有十部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而制定的法律。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2012年7月1日实施的新减刑规定比以前就得严还是松啊

严!提供下列具体规定,请参考。  法释〔2012〕2号  最高人民*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第十五条 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十七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十九条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前两款所称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第二十条 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其残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二十二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去二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三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  经审查,如果前三款规定的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第二十五条 人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罪犯的姓名;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五)公示期限;  (六)意见反馈方式等。  第二十六 条人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第二十七条 在人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第二十九条 人民*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法释〔2011〕8号  最高人民*关于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 高级人民*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 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 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条 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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