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购销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有些其他问题

合同还是继续有效的,你可以主张对方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对方既然潜逃了,你的钱要想要回来就只能等到对方被警方抓住了。
只要是签了购销合同就具有法律效率、致于退房只有自行与房开商协商

关于购销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有些其他问题

2,购销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2、没有代理权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3、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4、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购销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3,关于买卖合同的问题

这种合同一般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比如甲借用乙的相机,在此期间他与丙签订买卖合同,把相机卖给丙,且丙知道是乙的相机,之后如果甲向乙买这个相机或者征得乙的同意,则合同就为有效合同;如果甲事后不能取得乙的认可,则为无效合同。当然如果在买卖时,丙不是他人的相机,则丙可以善意取得。
这种合同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A把自己的房子出借给B,B私自伪造某些文件,然后卖给不之情的C。 C如果登记完毕并且符合法定程序,那么C善意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 A只能向B要求进行赔偿,不得取回房屋。

关于买卖合同的问题

4,购销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购销合同具有以下风险:一是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或者没有代理权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购销合同;二是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三是合同中的恶意履行风险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5,关于买卖合同法问题

1、卖方因火灾要求延迟履行合法; 2、买方得知后要求解除合同合法; 3、卖方因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而上诉到法院,法院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卖方因火灾要求延迟履行只要不是卖方故意防火合法!因为这算不可抗力!买方得知后要求解除合同合法,因为已经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合同除非合同有具体不可抗力的延期说明!卖方因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而上诉到法院,法院受不受理 法院要看卖方提供的证据!请注意火灾的原因至少是卖方管理不善造成的!他是有责任的。 买方可以提出延期履行合同会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和合同不可实现性。以上解除合同都应该不涉及双方合同违约条款的赔偿问题,合同定金应该返还。
双方另行协商

6,我有一个经销商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

之前跟你签合同的销售经理代表的是原来那个厂家,而这个厂家分成了两个不同的厂家,也就是进行法律上所称的“分立”,但此时的分立有几种情况:1、由A分立成了B和C,无论是B还是C,都已经不等于A;此时,由于A的主体资格已经灭失,所以你们之间的合同已经自然终止;你现在签订的是一份全新的合同。2、由A分立成了A和B,此时的A仍可以继续履行之前的所有协议。此时,A的主体资格仍然延续;你现在就要区分是与A还是B签的合同。如果是A,签了新的合同意味着取代了过去那份合同;如果是B,则意味着你与B开展了新的合作义务,但之前与A签的合同仍有有效,受法律保护。
这主要看合同的法人主体,如果法人主体都没有了,原合同也就无效了;置于原销售经理只是是代表原来的法人主体与你签订合同,他本人没有制约权。。合同无效了,也就没有法律上的问题。
有可能受骗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在合同关系中给当事人很多的协商权和自由选择选!你和原来厂家签订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而终止了,但是你和原厂家签订的合同还没有到期,那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已履行了吗?如果没有,你可以请求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原合同没有争议的话,那你现在和分立后的一个厂签订的合同为新合同,跟原来合同就没有关系了。

7,买卖合同中产生纠纷问题有哪些

您好,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违反诚信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违约责任问题。有的合同中对于违约条款只约定因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具体违约事项和违约金数额,结果相当于未有约定。管辖约定。有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或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明确,但合同履行地在现实中颇多争执。签名盖章。自然人签名要确保与其身份证件相符,最好注明身份证号码;法人盖章要确保是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与合同主体相符,不能是只能部门的印章。
如没按国家规定过户或不符合过户条件未过户,恐怕对你不利。

8,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3、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质量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付款方式不明确等。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4、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一般有: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出卖人工作人员收货后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

9,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二、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四、质量要求方面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五、产品的包装标准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2、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3、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九、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应该具体、明确。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十、违约责任方面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十二、其他注意事项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权利、风险与孳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如果不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孳息归属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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