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一般拐骗儿童罪是怎么处罚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般拐骗儿童罪是怎么处罚的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3,拐骗儿童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第一、拐骗儿童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他们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第二、拐骗儿童罪构成的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儿童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4,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认定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法律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5,拐卖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儿童”包括不满1周岁的婴儿、已满1周岁不满6周岁的幼儿和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儿童的性别不论男女。显然,在法理上所称的“人”还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诚然,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和儿童是被拐卖的重要人群,但也不排除将14周岁以上男性(主要是少年)拐卖的情形。相当多的刑法学专著在论述拐卖妇女、儿童罪时,对此种情况都认为“拐卖已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不构成本罪,视其情况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时,从来没有男女、老幼的区别(强奸罪除外),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只要你实施了这一行为,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那么,不论对方是风华正茂的年轻人,还是病入膏肓的临死者,对施害者都是以同一罪名定罪处罚,因为每个人的人身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同样保护。而在对待拐卖犯罪上,将年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排除在受害对象之外,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疏漏。当然,立法者出于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单独规定这一罪名无可厚非,但对于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主要是少年)也应从立法上给予保护,仅仅笼统地认为“视其具体情况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显然是不够的。

6,拐卖儿童和妇女应该判什么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TAG:拐卖  妇女  妇女儿童  女儿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