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只适合判缓刑的被告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1-05 16: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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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只适合判缓刑的被告吗
不是。适用于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2,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的区别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侦查期间的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2、法律依据不同:取保候审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3天吗应该是多少天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是五天,在十日内日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在孕36周时,胎盘应该达到2级,40周以后达到3级。你现在38周加3天,2级加是正常的
4,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是人民检察以书面形式通知刑事案件申请人该刑事案件的审查结果的一种文种。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的书写格式,可参考以下内容。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格式
XXX市XXX区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通知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申请人:
关于你就XXXXX一案,向本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我院已经按照规定进行初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XXXX条规定,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明显不成立,决定不予立案,理由如下:
XXXXXXXX。
特此通知。
XXX年XX月XX日
5,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还是一回事
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办理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办理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你好,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办理取保候审,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6,批捕前可否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
a 检察机关如何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的内容。这是刑事诉讼法规第一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被逮捕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职能。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做了明确分工: (1)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2)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 (3)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 (一)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重新审查: 1、审查案件证据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2、审查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4、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5、审查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6、审查羁押期限是否届满的; 7、审查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8、审查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二)检察机关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附带审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发现患有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重大疾病的,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是否患有“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严重疾病,是否患有急性传染病,是否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是否属于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情形。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真诚悔罪,涉及民事赔偿的是否达成赔偿协议已经赔付,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是否进行了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真诚悔罪,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为基础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能性下降,可以认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如交通肇事案件是过失犯罪,逮捕后能达成刑事和解的,在当前办案中一般也不在进行继续羁押。 3、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已经查清。因身份不明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后的侦查中如果其身份已经查明属实,其案件情形经审查达不到逮捕条件的,则属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 1、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逮捕之日起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审查有关案卷材料,听取办案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听取被害人、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判,结合具体评判结果提出是否有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意见。 2、对无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查部门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办案机关(部门)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个不需要你去申请,因为在*机关申请逮捕后,检查院会调查研究是否需要逮捕。。。可以提出,但只有符合条件的,才会不予羁押。《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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