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答案

41、D42、D43、C44、D45、B46、C47、B48、C49、B50、D51、A52、C53、D54、D55、A你太懒了,等我有空再帮你答。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答案

2,物业管理常用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建设部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各个城市都基本上颁布有有关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看你在那个城市
《物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当地《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法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建部规章)。希望对你有用。

物业管理常用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3,物业管理后期常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城市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物业管理条例 7.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还有一些部委颁布的管理意见、办法。另外每个省市也有自己的规定。

物业管理后期常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4,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

你好。 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包括: (1)小区内道路、场地; (2)小区内共用绿化; (3)物业管理用房; (4)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5)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若有); (6)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7)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8)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2、小区共有部分及相应设施设备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建议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共有收益进行管理。
用途很广
物业管理条例里面就有规定啊!认真看一下 比如电梯就是共用设施,物业用房就属于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是属于大家共有的

5,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程程物业管理部分法律法规汇编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条款及内容|备注|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前,请建设单位根据房屋的结构特点,制定相应的装修管理方案。|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房屋交付使用前,要求开发公司、建设公司会同物业公司相关人员一起,共同对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进行查验。并填写《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用部位承接查验记录表》。|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将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上述资料。|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室、物业用库房、员工宿舍、员工食堂、员工休

6,住在小区里 一定要了解这14条物业法律知识

小区物业服务一般包含哪些内容?答:小区物业服务的内容应当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指的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一般的物业公司可以为任何小区服务吗?答:不可以,看等级。物业公司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承接各类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预交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答:按照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此,若是物业公司没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可以拒交。业主有权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收支吗?答:没有。只有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因为一般的业主不具备专业的财务资质,即使是专业财务人员也无法以个人身份提供具有合法效力的审计证明。房屋有质量问题,业主能拒交物业费吗?答: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业主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管理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至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的,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开发商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交房后一直未装修,是否应交纳物业费?答:在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业主交费后,就算业主一直未装修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以上回答发布于2018-08-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无故砸你家门肯定是触犯了法律的,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是要判刑的。 不过以上来看那个醉汉并没有闯进你家,只是破坏你家的门了,这就够不上判刑了,顶多是罚款或者协商解决。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以上条例你可以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如果物业和那个醉汉肯让步就协商解决算了,毕竟住的不远,行为也够不上判刑那么严重。如果这样还无法解决,就只能想法院起诉了。 祝新年愉快~

7,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的法规

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的法规由《物业管理条例》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TAG:物业常用法律50条物业  常用  法律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