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77条在民法典,房屋租约有效期内房东转卖租房是否可以以法律制约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12 14:57:27
本文目录一览
1,房屋租约有效期内房东转卖租房是否可以以法律制约
有效期内要求加租或者转租是不合法的 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赔偿,就算原先的合同中没约定违约金也可以要求违约赔偿,数额主要是看你们再搬迁到新的地方所花的搬迁费用以及租房到08年3月比原来多付出的租金部分由现在房东承担。如果要卖房的话,只要有租赁合同存在,买卖不破租赁,所有人变更后你们依然有权租赁到约定的08年3月。只要你们有双方协议的租赁合同,法律就会保护合同期内的租赁关系,不需要约定这方面,毕竟违约是显而易见的。希望对你有帮助补充:合同法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1、你的两份合同均有法律效力,均受到法律的保护;2、如果房东转卖,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管他买于何人,你们均有权继续居住;3、如果你的房东将该房屋租给他人,要么你们不走继续按照原来约定的价格租住,要么要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你的搬迁费用和多交的租金。4、一般情况下,该房东是在恐吓你,你也用法律的武器“恐吓”她。合同是有效的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你们可以要求他赔偿你们的因没有房子做的损失/你好!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正是针对你们这种情况,意思就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如果要出卖房屋所有权是可以的,但租赁方仍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直到租赁期满。合同法第229条规定就是这个意思。当然,出租人要求你加价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要保护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合同签订后就不能随意改动,只能按照合同规定去执行。你可以和出租方理直气壮的讲道理 江法律。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2,民法典中合同变更是指什么
在我国现行《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本来打算跟某公司签订合同为对方翻译资料可是对方在寄来的合同
把你的个人信息可以用笔迹清除掉,否则别人可能把你的个人信息用作他用~最后祝楼主好运!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分家的,就本案而言合同的签订是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是属于民法分类而不是商法分类2.签订商业合同,对方公司在打印合同时擅自修改了合同罚金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依据是合同法77条,本条款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是无效的3.对方是在签订前修改的合同,现在一口咬定只以纸质盖章签订版为准 请问你的意思是不是对方和你们协商好合同后,在签订的时候偷换了里面的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并把擅自变更后的合同当原合同让你们签订 如果是的话那么对方涉嫌以欺诈手段使得你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这样的合同你们在知道后的1年之内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依据是合同法54条 如果你们要求撤销合同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对你们订立合同当中发生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据是合同法42条4.这样是不是等于钻法律空子 如果情况属实的话不是钻空子而是违法,所谓钻空子是指不违法的情况下利用法律的漏洞牟利5.有邮件合同证据证明是他们做的修改,请问如果起诉对方,胜诉几率多大 必须有证据证明原合同的条款和现合同条款的差别,以及你们因为对方的误导而签订了现合同 这类事情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有点复杂,建议请律师介入6.深圳有没有可以推荐的律师做进一步咨询 免费咨询一般不会太过详细并且此类商业机密也不适宜放在网上讨论,还是建议在当地实地找到律师,带上资料面谈为宜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4,补充协议可以更改主合同条款吗
可以,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变更主合同标的物,也是意思自治、自由约定的体现,只要变更的合同标的物属于合法之物,法律并不干涉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变更,如果合同变更需要批准或登记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即可。法律分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签订一份原合同的补充协议附在原合同的后面保存,补充协议属合同一部分,与原合同有同等效力。也可以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原合同作废。合同签订后,如果需要修改的,应该及时向对方提出修改的要求,并将相关修改内容告知对方。如果因此而产生额外费用的,可以由双方另外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合同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签订中,或者合同签订后,在对有关条款进行补充或者增加有关条款的,需要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可以修改原协议的条款。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与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一般来说,只要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该合同就是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5,请教商业法高手 签订商业合同对方公司在打印合同时擅自修改了合
1.请教商业法高手 在中国法律中民商是不分家的,就本案而言合同的签订是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是属于民法分类而不是商法分类 2.签订商业合同,对方公司在打印合同时擅自修改了合同罚金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依据是合同法77条,本条款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是无效的 3.对方是在签订前修改的合同,现在一口咬定只以纸质盖章签订版为准 请问你的意思是不是对方和你们协商好合同后,在签订的时候偷换了里面的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并把擅自变更后的合同当原合同让你们签订 如果是的话那么对方涉嫌以欺诈手段使得你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这样的合同你们在知道后的1年之内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依据是合同法54条 如果你们要求撤销合同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对你们订立合同当中发生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据是合同法42条 4.这样是不是等于钻法律空子 如果情况属实的话不是钻空子而是违法,所谓钻空子是指不违法的情况下利用法律的漏洞牟利 5.有邮件合同证据证明是他们做的修改,请问如果起诉对方,胜诉几率多大 必须有证据证明原合同的条款和现合同条款的差别,以及你们因为对方的误导而签订了现合同 这类事情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有点复杂,建议请律师介入 6.深圳有没有可以推荐的律师做进一步咨询 免费咨询一般不会太过详细并且此类商业机密也不适宜放在网上讨论,还是建议在当地实地找到律师,带上资料面谈为宜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你好!如果对方未经你方同意,私自修改了商业合同,该修改的合同是无效的,你们可以继续要求对方履行原来的合同,如果对方拒绝,你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证据确凿,胜诉率还是很大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6,合同变更的注意事项合同变更的方式有哪些
一、合同变更的注意事项 《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合同法》分则第三百零八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变更的方式有哪些 引起合同变更的法律事实不同则合同变更所适用的方式亦不同。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合意。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该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欲发生法律效力,也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外,根据《合同法》第77条和第78条的规定,协议变更合同还应特别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换言之,如果就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则原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仍应按原协议执行。 (2)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 2、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通过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因情势变更的出现,当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变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情势变更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局部的或暂时的,为避免出现债务人以此为借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况,应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并结合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作出相应的变更裁决。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没有履行,可以适用裁决的方式予以变更。例如,《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可以由法院裁决分期偿还。 (3)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裁决变更。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的裁决。一、劳动合同变更注意事项: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二、说明: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3、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 1 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没有规定当债权人更换时原有的合同是否有效
债权人将自己所有的债权因合同或赠与或基于法律规定而转移给他人,仅产生债的主体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在学理上根据债权转移的不同原因,分为债权让予和债权移转。其中债权让予是指基于合同或其他形式协议,有偿转让债权;债权移转则多指基于赠与、法人型债权人分立合并、自然人型债权人死亡继承人继承债权等无偿转让债权的情形。 但在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情况下,这些债权人变更的原因基本不会出现,因此我国担保法作出了具体规定,第61条虽有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但此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第61条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其第2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现实中因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的需要,银行主体的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将债权转让出去。 且其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9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可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时,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且存在抵押权一并转移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时,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其变更条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合同变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在最高额抵押担保未确定前,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欲将某一笔单项债务转出,根据民法当事人自治原则,从法理上讲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额抵押权不是从属于每个具体的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不断发生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所以每个具体债权的转让只是意味着该债权脱离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但是抵押权并不随同转移给受让人,债权额不再计入最高抵押担保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内,且该债权转移后变为无担保普通债。该行为实质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被担保债权范围是由债权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类型来决定的,所以范围变更实质上又意味着基础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这种变更表现为: (1)以某类债权替代原有类型的债权; (2)追加其他类型的债权; (3)排除原有债权中的某类债权; (4)还可追加某个特定债权。 ①这些变更不需要得到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同意,但必须是在抵押权确定之前进行,否则是无效的,而且变更登记是变更的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未在抵押权确定之前办理变更登记的话,将被视为没有变更。 ②《物权法》第204条也承认了这一行为的债权转让效力,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的债权转让问题已经有所转变,持肯定态度,甚至给出了一定的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空间。 但作为银行等类似的金融机构,在不同地位情形下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1)作为债权人签订合同时,为防范自身风险,最好在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就约定选择债权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 (2)作为第三人接受债权转让时,则应要求其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因此类转让现已被法律允许,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对其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
8,借款合同变更有几种情形
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其变更条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合同变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贷双方主体、借贷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几大要素。以下我们就对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借款合同变更从这几个方面一一作出分析。借款合同的主体分别为债权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方)和债务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时,抵押权人与债权人重合(以下简称债权人),在没有第三人保证或提供抵押时,抵押人与债务人重合(以下均简称为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以他人财产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证时,该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或担保人。因此我们的主体变更分析将在假设其他所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独立分析每一个主体变更时对债权风险产生的影响。(一)债权人变更债权人将自己所有的债权因合同或赠与或基于法律规定而转移给他人,仅产生债的主体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在学理上根据债权转移的不同原因,分为债权让予和债权移转。其中债权让予是指基于合同或其他形式协议,有偿转让债权;债权移转则多指基于赠与、法人型债权人分立合并、自然人型债权人死亡继承人继承债权等无偿转让债权的情形。但在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情况下,这些债权人变更的原因基本不会出现,因此我国担保法作出了具体规定,第61条虽有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但此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第61条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其第2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现实中因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的需要,银行主体的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将债权转让出去。且其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第9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可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时,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且存在抵押权一并转移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时,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①此外在最高额抵押担保未确定前,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欲将某一笔单项债务转出,根据民法当事人自治原则,从法理上讲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额抵押权不是从属于每个具体的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不断发生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所以每个具体债权的转让只是意味着该债权脱离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但是抵押权并不随同转移给受让人,债权额不再计入最高抵押担保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内,且该债权转移后变为无担保普通债。该行为实质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被担保债权范围是由债权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类型来决定的,所以范围变更实质上又意味着基础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这种变更表现为:(1)以某类债权替代原有类型的债权;(2)追加其他类型的债权;(3)排除原有债权中的某类债权;(4)还可追加某个特定债权。①这些变更不需要得到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同意,但必须是在抵押权确定之前进行,否则是无效的,而且变更登记是变更的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未在抵押权确定之前办理变更登记的话,将被视为没有变更。②《物权法》第204条也承认了这一行为的债权转让效力,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的债权转让问题已经有所转变,持肯定态度,甚至给出了一定的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空间。但作为银行等类似的金融机构,在不同地位情形下应采取不同的对策:(1)作为债权人签订合同时,为防范自身风险,最好在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就约定选择债权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2)作为第三人接受债权转让时,则应要求其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因此类转让现已被法律允许,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对其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二)债务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可因多种原因发生,主要有债务承担、债务人合并分立、追加债务人、多个债务人中个别债务人退出等表现。特别是一旦发生债务承担,则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影响根据债务承担的不同种类而不同。笔者在关于前文中已明确债务承担的类型,即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在经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如希望保留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效力,则也必须经过抵押人的同意,并且这种同意需要以书面合同或者多方协议书的方式进行固定。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抵押人最终是否会承担债务影响重大。但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即新加人债务人的情况下,对与抵押人来说实际上是减低了其担保风险,从理论上说可以不经其同意对其产生效力。但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如(1)债务人和抵押人重合则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债务承担变更时,仅需债权人同意即可;(2)债务人和抵押人重合,当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债务承担变更时,如仍需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虽实际上也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本不需要更多的手续设定,但其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即将独立行使其担保人的权利,如能经其书面同意再转让,会使得整个证据链条更为完整、严谨;(3)债务人和抵押人分离,则无论哪种方式产生的债务承担,都需经抵押人书面同意。
9,什么是合同中的情形变更何时适用情形变更原则
通说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情事变更原则包括不可抗力与狭义的情事变更原则。 可知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即其要件)包括以下几项:1、 须有情事之变更2、 情事变更须于法律行为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以前发生3、 情事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而且具有不能预料之性质4、 情事之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5、 情事的变更导致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其变更条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合同变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贷双方主体、借贷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几大要素。以下我们就对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借款合同变更从这几个方面一一作出分析。借款合同的主体分别为债权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方)和债务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时,抵押权人与债权人重合(以下简称债权人),在没有第三人保证或提供抵押时,抵押人与债务人重合(以下均简称为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以他人财产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证时,该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或担保人。因此我们的主体变更分析将在假设其他所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独立分析每一个主体变更时对债权风险产生的影响。(一)债权人变更债权人将自己所有的债权因合同或赠与或基于法律规定而转移给他人,仅产生债的主体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在学理上根据债权转移的不同原因,分为债权让予和债权移转。其中债权让予是指基于合同或其他形式协议,有偿转让债权;债权移转则多指基于赠与、法人型债权人分立合并、自然人型债权人死亡继承人继承债权等无偿转让债权的情形。但在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情况下,这些债权人变更的原因基本不会出现,因此我国担保法作出了具体规定,第61条虽有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但此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第61条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其第2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现实中因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的需要,银行主体的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将债权转让出去。且其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第9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可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时,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且存在抵押权一并转移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时,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①此外在最高额抵押担保未确定前,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欲将某一笔单项债务转出,根据民法当事人自治原则,从法理上讲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额抵押权不是从属于每个具体的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不断发生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所以每个具体债权的转让只是意味着该债权脱离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但是抵押权并不随同转移给受让人,债权额不再计入最高抵押担保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内,且该债权转移后变为无担保普通债。该行为实质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被担保债权范围是由债权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类型来决定的,所以范围变更实质上又意味着基础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这种变更表现为:(1)以某类债权替代原有类型的债权;(2)追加其他类型的债权;(3)排除原有债权中的某类债权;(4)还可追加某个特定债权。①这些变更不需要得到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同意,但必须是在抵押权确定之前进行,否则是无效的,而且变更登记是变更的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未在抵押权确定之前办理变更登记的话,将被视为没有变更。②《物权法》第204条也承认了这一行为的债权转让效力,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的债权转让问题已经有所转变,持肯定态度,甚至给出了一定的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空间。但作为银行等类似的金融机构,在不同地位情形下应采取不同的对策:(1)作为债权人签订合同时,为防范自身风险,最好在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就约定选择债权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2)作为第三人接受债权转让时,则应要求其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因此类转让现已被法律允许,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对其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二)债务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可因多种原因发生,主要有债务承担、债务人合并分立、追加债务人、多个债务人中个别债务人退出等表现。特别是一旦发生债务承担,则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影响根据债务承担的不同种类而不同。笔者在关于前文中已明确债务承担的类型,即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在经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如希望保留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效力,则也必须经过抵押人的同意,并且这种同意需要以书面合同或者多方协议书的方式进行固定。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抵押人最终是否会承担债务影响重大。但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即新加人债务人的情况下,对与抵押人来说实际上是减低了其担保风险,从理论上说可以不经其同意对其产生效力。但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如(1)债务人和抵押人重合则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债务承担变更时,仅需债权人同意即可;(2)债务人和抵押人重合,当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债务承担变更时,如仍需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虽实际上也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本不需要更多的手续设定,但其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即将独立行使其担保人的权利,如能经其书面同意再转让,会使得整个证据链条更为完整、严谨;(3)债务人和抵押人分离,则无论哪种方式产生的债务承担,都需经抵押人书面同意。
文章TAG:
合同法77条在民法典合同 合同法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