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合同遵守什么法律

应遵守国家所有生效的法律。

签合同遵守什么法律

2,劳动合同法所涉及的各类问题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

劳动合同法所涉及的各类问题

3,劳动合同法律求解

像你在这家公司做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情况,如果公司要解雇你,你可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补贘金,另可以要求公司补买你从去年11~今年3月的社保;要解雇补贘这些事不需要在合同上体现,那是劳动法中已有规定的了。如果你与公司协商不成,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局告他去,但你须要有在现有公司工作的证明,每月工资的证明,公司解雇你有证明。 我回答你以上的祉充问题:只要你能证明你是从去年11月起开始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公司都有责任从第2个月起给你购买社保的,不管公司有没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没签劳动全同的事由公司负责,如果到现在没签对你还更好--你可以以此理由要求公司赔你从去年12~本月的双倍工资的。但你一定不要先与公司结帐办好离职手续,同时要有以上3个证明。

劳动合同法律求解

4,公司企业在签订合同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常见合同法律风险:(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因为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不了解,草率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与履约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合同内容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对方违约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该类法律风险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四)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如果在合同可能产生纠纷时应对措施不力,就会导致己方在日后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
1、签订合同的主体方面的风险。2、授权不明、印章管理不善等风险。3、文本形式及内容不当的风险。4、履行合同中管理不当的风险。5、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风险。6、专业性风险。

5,劳动合同订立有哪些法律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关于劳动关系内容的最重要的证据,涉及工资待遇、岗位、合同期限等许多重要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完全有权主张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单位就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如单位不能提供的,就要承担工资、岗位、期限等难以明确的不利后果。此外,单位还有可能面临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所以,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特别是可以接触到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员工的劳动合同,更应妥善管理。

6,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可以的。即2011年甲与A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甲能够要求企业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9年1月1日签订的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算一次。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个很难说,要看法院怎么样认定,是变更合同还是另立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连续签订两次书面的劳动合同的,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延续劳动合同算作一次续签。
可以。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
这应该是可以的。既然你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

7,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法律条款: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不明白你说的什么,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你老板说的最后判个无效合同是不可能的。合同尤其是劳动合同只可能是产生部分无效,不会整体否定的,毕竟他是劳动者的一个保障。只要能举证说明,一样是可以作为一个有力的证据。
首先我先更正一下shuaizun88的错误,判无效合同不是不可能 在法学上,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整体无效的,这跟签订合同双方的主观意识和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有关的,简单来说,举个例子,如果主体,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中,劳动者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那合同当然无效;同时,如果还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再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都是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从楼主表述的意思来看,是想知道怎样的合同会对公司有利。 在此,我想说的是,合同是双方的,是双务的,也就是说,双方都是有义务的,在某种意义上,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作为一个即将步入法律工作者行列的人来说,建议你们老板还是采取明确的合同比较好,因为就像一楼所说的,如果出现劳务合同纠分,可以请求仲裁,也可以起诉。 通常情况下,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签字就可以了的,这样的合同,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会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也就是说只会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进行解释,所以,公司还是用明确的条款更利于自己。 一楼的回答中还有一个错误,所谓“举证债任倒置”是针对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说的,它仅仅争对于侵权责任中八类特殊侵权行为而设定的,这八类侵权的责任原则分属无过错原则和推定过错原则,在劳务合同中,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1.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员工工作的必要上岗培训费必须应由单位承担.况且,员工也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如果员工认为厂方存在违法之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工会反映,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你老板说内容模糊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内容模糊的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是有效合同。2、对于内容模糊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相应的规定,以使该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劳动合同法》第18条就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3、关于加班报酬问题,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很明确,不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的,如果单位支付的加班费标准低于《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也是无效约定。休假问题也是如此,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对员工休假都有明确的规定,不需要劳动合同约定。4、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明确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5、关于那一种合同会对公司有利问题。我认为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劳动合同可不约定。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公司应着重在合同中约定。例如,何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给公司造成多大损失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重大损失、公司的录用条件是什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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