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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1、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2、追偿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起诉到*解决。3、连带责任侵权人追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

2,什么是债务追偿权

保证人对于2113债务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有以下两点:  (一)保证5261人提供保证,会与债务人签订委托协议。保证人可以根据双方间的委托协议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经主债务人委托而进行,也就是说4102虽然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从中受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保1653证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支出。  (二)除依据双方间法律关系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外,保证人还可以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民法原则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代位权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移,无论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专,保证人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后,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的范围内转移给了保证人,保证人享有主债权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属

3,什么叫追偿权

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意思就是先赔了,但是之后如果有追回来的可能,追回的权利归你。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因而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举例:《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就是“追偿权”。

4,国家赔偿法名词解释追偿权

追偿权是指当行政机关向受害人做出国家赔偿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追偿。要求该工作人员或者组织来承担责任。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与自然同处于一种既隔绝对立又浑然一体的矛盾状态,又因其文明的低下而无法窥探自然界的奥秘。便常以自己的思维去比附周围的世界,于是只能简单地把物看成是有灵的,与自己相关的生命体。对于原始人类来说自然不仅有生命,而且是巨大而神秘的,对人具有不可抗拒的威力和魅力,“精神在物质重量下感到压抑,而压抑之感正是崇拜的起点。”于是自然崇拜便产生了。当人们把动植物中个别的崇拜对象当做本族的祖先或与本族祖先有血缘关系或本族生活有根本的关联成了其保护神的时候,又以想象重构这一崇拜对象,并当作本族的名称标志时,就出现了图腾崇拜。随着农耕方式和思维能力的发展,自然崇拜逐渐被归纳为天地崇拜。人们用美妙的传说创造了日月星辰、山川河海诸神并赋于他们超人的能力和形象。又承定居的生活方式,出现了祖先信仰。“祖先崇拜是从人们重视父系传宗接代开始的,陶祖和石祖的出现标志着图腾崇拜的衰落和祖先崇拜的兴起。敬神尊祖也就进而成为古代国人安身立命的根本观念。

5,保险公司追偿权有时间限制吗

有,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
有,如果保险责任发生,两年内没有进行追偿,那么保险公司不用赔偿了。还有一点如果保险责任发生,被保险人家属投保人,没有第一时间想保险公司报案,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取证,这样理赔申请可能会出现麻烦,所以第一时间报案,与保险公司沟通,提供理赔所需要的文件证明,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义务。
寿险两年;健康险一年。

6,什么是债务追偿权债务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什么是债务追偿权?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有以下两点:(一)保证人提供保证,会与债务人签订委托协议。保证人可以根据双方间的委托协议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经主债务人委托而进行,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从中受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支出。(二)除依据双方间法律关系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外,保证人还可以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民法原则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代位权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移,无论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保证人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后,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的范围内转移给了保证人,保证人享有主债权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二、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一)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并使得主债务人免责,构成了必要费用之支出,当然有权对主债务人请求返还。具体包括: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替债务人偿还的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用法定利率。(二)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里所指的必要费用主要包括:1、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2、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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