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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及在第二审程序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就第二审程序中审理的特别之处作一些说明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律师可以继续代理二审或上诉申诉程序,双方的委托事项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般是代理费另算的。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及在第二审程序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2,二审要开庭几次

一般一次,但复杂的不一定几次
民事诉讼案件二审要开庭几次这个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两次,如果有必要可能还要开庭多次。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3,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民事二审开庭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具体程序如下:一、准备阶段。二、法庭调查。三、法庭辩论。四、调解。五、合议庭评议。六、宣判。七、闭庭。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如下:一、准备阶段。二、法庭调查。三、法庭辩论。四、调解。五、合议庭评议。六、宣判。七、闭庭。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4,简述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不同有哪些

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虽然与第一审程序一样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诉权而产生的,但两者却存在着以下区别:  第一,审级不同。一审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审*适用的程序,而二审程序却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审理第二审案件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行使了起诉权,二审程序的起因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起诉权与上诉权虽然同属诉权,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诉权是要求人民*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上诉权的直接目的是请求上级人民*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以改变一审裁判,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终极目的。  第三,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审程序的相同任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纷以外,还担负着检查、监督下一级*审判工作的任务。  第四,适用的程序不同。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适用二审程序,二审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应适用普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审*对第二审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后立即生效,为终审判决;而一审案件的裁判有生效与不生效之分,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的审判监督权。 2.审级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审理适用的程序;而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二审*审理的程序,它是一审案件受诉*的上一级*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适用的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一审*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而二审*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的裁判。 5.审理的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5,论述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是: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对于未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如未裁定撤销原裁判或者中止执行,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问题。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主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不予受理。  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6、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不论是什么机关和人员提起的,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限制;而二审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6,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根据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第一审人民*的管辖权而发生;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发生。2.审级不同。依照人民*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审理的程序,是初审;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人民*审理的程序,是续审。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人民*所适用的审理程序。3.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分别实行的是合议制和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合议制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审是因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5.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0日。6.裁判的效力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上诉审采纳的是续审主义,即第二审以第一审的审理为基础,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首先适用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虽然都属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区别如下: 1.程序发生的根据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第一审人民*的管辖权而发生;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发生。 2.审级不同。 依照人民*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审理的程序,是初审;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人民*审理的程序,是续审。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人民*所适用的审理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分别实行的是合议制和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合议制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审是因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5.审结期限不同。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0日。 6.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到上诉案件后,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并确定审判长,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准备工作。 合议庭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应当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行使上诉权的必要条件。如有欠缺,能补正的应通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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