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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里有没有规定新进员工必须培训

有第六十六条到第六十九条
1、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要扣培训费属于变相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中应该有社会保险的条款。

2,公司签了培训合同请问这样需要付违约金么

关于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是,如果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不需支付违约金。
是的,需要赔偿违约金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让公司赔偿你半个月到一个月的薪水。

公司签了培训合同请问这样需要付违约金么

3,劳动法中专项培训是怎样界定的

劳动法的专项培训就是指对于某一个技能给予的培训,一般都是企业为了留住人才而开出的条件,但是,这种情况下,企业都会要求员工签一份比较长的合同,同时还有不小的违约金的。对于专项培训的构成有以下两方面:一、要针对劳动者本人;二、有明确的费用支出凭证。
专项培训是指针对特定工作开展的特殊专业技能或专业知识的培训。日常工作内容及普通的入职培训等不属于专项培训。
劳动法的专项培训就是指对于某一个技能给予的培训,一般都是企业为了留住人才而开出的条件,但是,这种情况下,企业都会要求员工签一份比较长的合同,同时还有不小的违约金的。对于专项培训的构成有以下两方面:一、要针对劳动者本人;二、有明确的费用支出凭证。

劳动法中专项培训是怎样界定的

4,用人单位上岗前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上岗前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所说的服务期约定不包括必要的职业培训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呢?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该笔费用应当是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专业技术培训。 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岗前培训的费用应该由单位支付,没有听说过由个人承担的,你进的是什么单位啊?难道说,上岗前的安全培训也由你出资吗?哪有这种干法的,估计你进的是个黑店,千万别给人骗了,小心啊.

5,在劳动法里是怎么规定员工培训的发生纠纷时该怎么界定培训的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以下是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新《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有“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今后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亦对此作了2个例外规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培训费用,普通、必要的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培训也不能混为一谈,且应以实际为员工专项技术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来约定违约金数额。 因此,如果你所说的“员工培训”如果是专项技术培训的话就要承担违约金。
员工培训是分几种:岗位培训(用人单位可以不发补贴给员工);在职培训(一定要有认证的培训机构);技能培训。一般培训都需要签订培训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在培训后服务于公司几年;如果员工没有履行协议是要按协议 中的要求赔偿培训费用(一般培训费用是按服务年限递减的)。
如果要签订培训协议,公司必须是出资给你培训,内部的培训没用的,这种出资要有发票等证明的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来说,出资至少是上年度公司平均工资的20% 如果约定服务期5年,如果员工已经工作3年,那只要赔偿2/5就可以了
北京规定在本企业工作满5年不补偿,不满5年按每少一年扣除百分之20
忘了说发生纠纷时的界定了,要看他的培训费用做账是做在公司的培训费中(公司都有固定的培训费用项的),还是另做的专项培训费。这个你可以去财务问一下,他们知道的。
劳动法里没有规定。在新《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给员工做专项培训可以约定违约金。

6,劳动法关于培训协议相关规定的问题

这个是按你和公司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来办。要是没有协议或相关的合同条款,他们就属于违法的,要是你们之间有这样的协议,就按那个协议来。
这个要看你离职的原因,若离职过错在你,那么扣除一部分是对的,但不能全部扣除,还要看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怎么签定的。若离职过错在公司,那么一分也不能扣除。
您好,因为您与单位未签订培训协议,单位单方面的扣款明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 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首先可以明确劳动者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用的情况: 第一,试用期内辞职,不用赔付培训费。 第二,当劳动合同期满,合同正常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应收取培训费。 因此,只有在服务期之内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对已经接受的由公司提供的培训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或者其他约定。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本案例中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公司与林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依旧处于林先生的试用期内。如果处于试用期内,林先生则不必赔偿培训费用。即使已经签订培训协议,也因协议与政策法规相矛盾,法律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林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试用期届满的,即已经成为公司的正式职工,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培训费承担赔偿责任。 在企业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为了规避法规或者培训协议的赔偿责任,经常采用各种方式,如故意消极怠工等方式,促使企业主动辞退员工,从而达到规避培训费赔偿的问题。而此种情况,往往成为企业人事部门较为头痛的问题。 解除合同,错在林某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违纪解除林某的劳动合同,是林某的过错造成的。林某不按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旷工、与人争吵是违约行为,由于其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五十条又规定: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员工由于严重违纪而造成企业主动辞退员工,员工应该承担企业的经济损失,由于培训费是企业培训员工并期望员工提升技能回报企业的投入,如果中途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的投入无法预期收回,可以要求索赔。 另外,员工采用相应手段故意促进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存在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动机与基于该动机的行为,从“理”上可以认为是员工主动结束劳动关系,只是方式与正常辞职方式不同。 法规的原则虽然较为清晰,但是在企业管理实践过程中,处理此类问题的难点在于举证。证明员工故意怠工,并具有主观意图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在事实上是难以实现的。因此,企业大多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并要求索赔。但是严重违纪的举证,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劳动者严重违纪事实存在; 二、企业具有“严重违纪”的规章标准或者能够引用相应法规定义的“严重违纪”; 三、企业要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劳动者的行为不仅构成了违纪,而且构成了严重违纪; 四、企业处理严重违纪劳动者的程序应符合相关制度或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如通知本人或者已经尽了通知本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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