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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人身权益问题

消费者的人身权益等同于人身权,大概可以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一般来说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情况一般是侵犯的生命健康权。例如高压锅爆炸,把你给弄伤了。
都包括。。 有法律问题就去110网,专业的律师免费咨询

消费者人身权益问题

2,消费者权益咨询

首先找柜台,然后可以找一下百货大楼行政管理方,不行就,以投诉工商局为警告。去的时候显得专业点,你有理怕什么,别怂,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双倍赔偿,他一想这么凶,估计就退货了。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
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消费者权益咨询

3,咨询律师关于消费者权益的

呵呵,这个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摄影楼是甲方,你是乙方。 协议上应为甲对乙进行A.B项服务,共计2400元. 因乙方家庭原因,甲方无法进行A项服务。 我看不见你和他们签的协议。所以不敢断言。 但你这件事确实很有争议:看你需要做到哪种程度,如果是要起诉他的话。可以联系我
楼主您好,建议您到司法服务网(www.sffw.org )上免费咨询相关方面的法律问题,希望楼主早日解决困难
这个问题不太熟悉。找懂行的律师作答。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或者向工商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咨询律师关于消费者权益的

4,315指导消费者权益知识问答

  近年来,食品行业高速发展,供应能力不断提高,居民营养水平健康状况不断改善,但食品安全问题仍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3·15即将到来之际,食品安全问题势必更被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消费指南)   问: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问: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问:确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如何赔偿?   答: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http://www.sichuanfood.net/news/show-6560.html

5,12348法律咨询热线是免费的吗

“12348”法律服务热线实行全天24小时(包括休息日)人工接答咨询服务。开通“12348”专线,把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紧紧连为一体,形成配套、联动的服务机制。
你好!第一,12348是政府免费法律(援助)咨询热线。第二,具体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每一级政府下属的司法行政部门(如司法厅、局)。第三,一般而言,12348的咨询人员大部分都是执业律师,也有一小部分是法律援助律师。第四,如果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收案后,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或社会律师办理,律师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案件代理费,代理费用最终由政府财政补贴(数量不多)。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是的“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它接受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短号中“48”取“司法”之谐音,寓意寻求法律服务,调解民间纠纷请找司法行政机关。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政部门运用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日照市12348法律咨询热线的服务范围:①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②协调法律服务机构,满足群众法律需求;③收集掌握有关信息,及时反映社情民意。2013年,在江苏徐州,12348被赋予了新的使命,成为一个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含热线、网站、新媒体在内,全方位,多渠道为百姓提供法律服务。文件来源百度百科
“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它接受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打12348是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至于拨打这个电话还是要支付电话费的。

6,消费者权益 咨询

(我用一条金手链换了一枚白金钻戒 买的时候我是有问是不是白金钻戒的,但带了才发现不是纯白金的,有变色)这是假冒产品,可以投诉,(换的时候销售员是没有和我说过的,换的时候销售员只说过以后想换钻戒可以同价换,没有说不可以换回黄金,现在我拿去想换黄金,商家不肯 怎么办)因商品有瑕疵,故你们的换货协议无效,可以等量换回,如协商不成可向工商局,或消协投诉,
我从你所介绍的内容看,我认为你的这种交易行为应该分为两个阶段,是目前黄金首饰交易过程中比较通行的一种模式。首先,是你把金手链估价后卖给商家,卖出的价格交易双方都无异议,且作为下个交易的前提。第二阶段,商家将白金钻戒等价(金手链价值)卖给你。商家在卖白金钻戒给你时应明确告知你所售商品的价格、成分(说明书内容,如:99.99%纯金等)、计价方式(套、斤等单位)。从你的介绍中看出:1、销售员在表述商品环节存在误导行为;2、在你提出换货要求后,销售员存在增设条件否认之前承诺的行为。建议按下列步骤操作:1、取证(收集发票、说明书、商品标签、销售人员描述、你在购买商品时身边朋友的证言等,尽可能收集更多的证据);2、在具备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求助工商局消费者服务热线12315,更有利于解决你的诉求;3、配合12315工作人员工作。按常规,你会很快解决你的问题。祝顺!附相关法律条款如下,供你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章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YMY3858878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指对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全社会保护的原则;方便消费者诉讼的原则。3、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权。4、经营者的义务: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5、消费者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2、抵押权:债权人享有就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3、抵押物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
告消费者权益中心!!!!
(一)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期限的,为6个月。商品非因质量问题的修理、更换、退货,由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 第七条 实行保修的商品,在保修期内没有保修点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第八条 大件商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需要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运输费用,也可以主动上门服务或者提供运输工具。 前款所称大件商品的标准和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制定发布。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纠纷耽误时间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来均工资计算。 第十条 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纠纷,由双方约定送检测机构检测,双方不能就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机构指定。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对于难以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标明服务价格,保证服务质量。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受到的直接损失。 第十三条 经营者明示公告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 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可以在交易场所、公共场所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四)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五)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六)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七)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八)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九)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 (十一)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十二)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十四)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五)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欺诈行为的。欺诈行为属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所为的,由销售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赔偿后,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实施欺诈行为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经营者不接受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提请处理的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诉书或者消费者协会的建议书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悬挂营业执照或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不督促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标明服务价格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的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物价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开向消费者道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对修理、更换、退货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在下列期限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一)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期限的,为6个月。商品非因质量问题的修理、更换、退货,由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 第七条 实行保修的商品,在保修期内没有保修点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第八条 大件商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需要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运输费用,也可以主动上门服务或者提供运输工具。 前款所称大件商品的标准和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制定发布。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纠纷耽误时间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来均工资计算。 第十条 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纠纷,由双方约定送检测机构检测,双方不能就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机构指定。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对于难以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标明服务价格,保证服务质量。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受到的直接损失。 第十三条 经营者明示公告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 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可以在交易场所、公共场所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四)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五)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六)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七)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八)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九)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 (十一)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十二)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十四)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五)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欺诈行为的。欺诈行为属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所为的,由销售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赔偿后,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实施欺诈行为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经营者不接受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提请处理的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诉书或者消费者协会的建议书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悬挂营业执照或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不督促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标明服务价格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的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物价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开向消费者道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光盘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可申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属质量问题,那么生产商、销售商对你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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