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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什么

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等

2,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但是也有一年的 4中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用俗点的话说诉讼时效就是 你在这个时间内不去告 就不能告了 即时你是受害人 法律也就不保护了。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3,关于特殊诉讼时效问题

民通意见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你混淆了侵权损害赔偿 和 债权请求权的中断至少可以要求赔偿4200,还可要求误工费等等。但由于诉讼时效已过,胜诉权消灭,张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予支持。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本案中,分期还款,分期计算诉讼时效。每期的诉讼时效为:从该期还款到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两年内有效。若超过两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以该法规定为准。现在没有新的规定。

4,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中特殊诉讼时效的

  《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继承法》同民通一样,二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赔偿的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追偿期间为90日  2、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追偿期间为一年  4、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5、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6、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最长时效不超过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票据法》: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5,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属于短期诉讼时效依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对这些民事活动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原因在于。这些纠纷可以在短时间内发出,并及时予以处理,此外,我国很多单行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如各种货运规则规定的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180天。
身体受到损伤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却未经申明,寄存财物被丢失,延付拒付租金等。
abcd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6,4种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什么在做题是说按照普通诉讼时效3年处理

四种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这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以后,《民法总则》已经开始生效,该法明确规定,民事权利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是3年。根据同阶位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现在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一、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二、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1、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例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未还,但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便丧失了请求甲还钱的权利。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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