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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人的权利有限吗

我个人觉得没吧,但某些方面昰有限的

2,行政权力的有限性体现在

1、行政权力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2、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是有限的。   3、行政权力是受监督和制约的。

行政权力的有限性体现在

3,什么是财产权合法权利是部分的和有限的财产权这句话怎么理解

市场经济下的四大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股权。 物权和债权是传统的两种权利,无形财产权和股权是两种新型的权利。 从现实情况看,合同债权有合同法规范,无形财产权有三个知识产权法保护,股权现在数量很大,是很大一笔财产,《公司法》修改后,对股权的规范也完善了。应该说,作为四大财产权之一的物权,也急需法律的规范和保护,所以制定《物权法》极为重要。《物权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财产权的法律体系最终得以完整。

4,管理者手中权利有限如何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多跟他们聊,了解他们的性格,针对不同 的人用不同的沟通方法。老员工可问问他们,留在公司10年为什么看好公司什么、为什么?不要只看到公司付给员工的工资低,我想既然你们公司能以低工资存在,就一定有其吸引人的地方,在想想 你自己是为什么留下来的,把公司好的地方放大,不好的地方适当带过,让下面的员工跟着你的思路走,前提是自己要认同。对新员工一定要强调“前途”二字的重要性!多鼓励、赞扬他们。调查下,你们公司员工对公司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及期望看到公司是怎么样的,针对收集到得信息做一个可行性分析。和领导汇报后,针对性的进行沟通解决。这些的前提是 你要让他们觉得你是可信地,问题和你说了是有回应的,让他们看到你的诚心。这样如果不认同你的观点至少不会扯你后腿、

5,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6,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

1、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即有限合伙人获取合伙企业信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权利。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掌握着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各种权利,而有限合伙仅仅以协议的形式去规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决策大权通常都由普通合伙人行使,企业管理形式比较简单,这种权利义务的安排虽然有利于普通合伙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制约而果断地做出决策,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而有限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无法作出完备的约束性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确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可见我国立法上确认了有限合伙人财务信息知情权,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账簿查阅权等其它权利。对保障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同时可以看到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尚不够完善、不够充实,不足以扭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利地位的差距。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的知情对象还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对于与企业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决策过程、决策会议等记录均未列入知情权的范围。有限合伙人知情权过于狭窄。 2、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的情况。 因为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公共事务,事务的执行情况涉及到每个合伙人的个人利益,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去关心合伙企业的利益。如果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任何监督,其所享有的专有的经营管理权被滥用,将损及到有限合伙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可见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差距,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监督权。而有限合伙人行使监督权则主要通过,以行使询问和检查执行的方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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