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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庭程序

民事和刑事有所区别 而且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程序也会有所区别
你可以参见民诉法条文,里面有具体的过程.简单的说就是开庭,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交换证据(包括传唤证人),法庭辨论.宣判.

2,*开庭相关知识

不管怎么样,法律都应该开庭的,打电话是简便的作法,出了问题,只有再按规定程序来进行通知开庭,应该是*失误,等开庭要法律规定,但一审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也就是*必须在6个月内将案件审理完毕。
简易程序从立案之日到结案三个月,也就是说只要在三个月内出判决,就是合法的,如果是普通程序是六个月内审结,即六个月内做出判决就属合法。至于什么时候开庭,去和法官勾通,如果六个月内还不开庭或没有审结,你就向省高院举报办案法官。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六个月。
可以直接问*办案法官…*托是正常的不能再正常的事了。天天找*办案法官,叫他开庭…
不要不相信法庭!你可以找代理律师咨询!相信法律,希望你们可以得到赔偿!

3,*立案后一般过多久开庭

*立案以后,会给双方送达开庭传票,传票上面的时间就是开庭时间。
根据案件量来安排,一般都要一个月以上,开庭时*会提前通知你的
检察院提起的刑事案件应当在送达起诉书副本10日后开庭。 民事案件立案后,还要将你的起诉状在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一般要1个月才开庭。
您好,我是在校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的规定,立案以后,人民*要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然后人民*要在收到答辩状的五日内发送原告,然后要组成合议庭或确定独任审判员。同时原被告还需要协商或人民*指定举证时限,一般会在三十日左右,且举证期限最多可以延长两次。而且开庭前可能会安排证据交换。 一个案件需要开几次庭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主要看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应以查清案件事实为准。 
具体时间由*作出决定。一般案件都会在六个月审理完毕。

*立案后一般过多久开庭

4,法庭审判的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1、开庭。刑事诉讼开庭程序除传唤被告人到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外,与前述开庭程序相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挥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询问证人。3、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不仅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而且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围,一般不应限制其发言时间,或随意打断其发言,而应让被告人将话尽量讲完4、评议和审判。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有无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5、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加以变更或撤销。扩展资料:法庭审判是人民*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法庭审判
刑事诉讼开庭审理流程如下:(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第一小点,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5.调取新证据。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三)法庭辩论(四)被告人最后陈述(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为: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2、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3、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4、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刑事审判的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为:1、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3、公诉人和辩护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调查。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4、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出判决。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间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这个问题组织比较大。刑事审判的程序与民事不完全一样。建议你去百度查下网页链接。网页链接。全部给你复制,一定会有差池,建议你去百度多看几个回答。对比一下,以求全面正确的了解。
上面很详细

5,关于*开庭

当然会,被告可以不出席,但失去了辩解的权利
如果*开庭,会通知当事人到庭的。建议主动和*联系,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应当在三个月之内审结;如果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审结。现在六个月即将期满,*的审理期限将至,你可以向主审法官了解案件进展。如果超过六个月,*即违法。因此,估计你催促之后,法官会很快开庭并在六个月期限届满之前作出判决。
开庭是看*的时间他们说的算。没办法。开庭事嫌疑犯要到庭的。不然麻烦。所以要去。
从*的程序上来讲有以下事项: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如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宣布法庭注意事项。 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酌情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再送达传票或通知书。决定进行审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证人应当一律具结,具结后退庭;鉴定人是否具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接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声请审判人员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提供证据,就案件情况进行辩论等),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了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时候,应当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项进行完毕,*即开始调查事实。先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指定的人民陪审员介绍原告人起诉的要求与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辩内容。其次,由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别作补充陈述。再由审判人员就争执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讯问,接着讯问证人或鉴定人。讯问证人的时候,应当指出本案需要他证明的问题,并让他作充分的陈述。证人有数人的时候,应当隔离讯问,必要时可要他们互相对质。调查中,对审理前搜集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审理中提出的新证据,都应当加以审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书,需要当庭宣读,并让双方当事人辩解。物证须当庭审查辨别真伪,必要时还须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重新鉴定或者另找鉴定人鉴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员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证人的证言应当到庭陈述。证人在调查中作过陈述的,也应当到庭陈述。经法庭传唤未到庭而又确实不能到庭的证人在调查中所作的陈述,需要当庭宣读,经法庭允许不出庭的证人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需要当庭宣读。 在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必须彻底查清案情,取得确凿的证据,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法庭如果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由审判员宣布开始辩论。先由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发言;次由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答辩。以后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论后,必须再让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最后辩论。辩论中,如果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时,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调查,或者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当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这项请求,由法庭裁定。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可以随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政策、法律、法令,进行团结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当庭试行调解,也可以宣布临时休庭,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如果调解成立,即当庭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即继续进行审判。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的人民*对原告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或者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替他继续负担义务的人,以及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就将案件终止审理。这些作法都是可行的。双方当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请求撤回起诉的,可准予撤回;原告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经审查后可将案件注销。在审理中,被告人提起反诉、原告人增加诉讼请求、增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都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原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时候,可以看作撤回案件,将案件予以注销。被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果案情已经弄清,一般可以在最后一次传唤时向他提出如再不到庭即将缺席判决的警告,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在开庭审理案件的时候,不应当准许旁听群众当庭发言,旁听群众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提出。 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必须认真负责地作好记录工作,如实地反映审判过程中的全部活动情况;如果当庭记录有不够完备的地方,应当在闭庭后及时加以整理。证人证言笔录和当事人当庭对于案内事实的承认、对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承认以及对于自己权利的抛弃的笔录,都要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当事人自看,并在查阅没有错误后由证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其他笔录不必当庭宣读,但审判员必须当庭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请求查阅笔录的权利。审判员和书记员必须在笔录上签名。审判员在笔录上签名的时候,必须认真负责地加以审查,如果笔录记载内容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应当加以修正。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查阅笔录的,一般应当在闭庭后立即交给他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并充许他加以摘录;如果案情复杂,笔录需要整理的,也可以在闭庭后3天内交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认为笔录记载有不正确或者不完备的地方,可以在查阅后立即提出意见,也可以在3天内提出意见;审判员如果同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就对笔录加以修正,如果不同意修正的,可以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和不同意修正的理由,一并写出附卷。经过当事人查阅的笔录,要让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书记员应当将当事人查阅的情况在笔录内注明。案件经辩论终结后,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同人民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在评议中,首先应当研究案情是否已经完全查清。如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进而研究纷纷应该如何解决,应该适用何项政策、法律、法令,证物如何处理等问题,并制定判决书。如果认为案情尚未完全查清,则应当确定继续审理的措施。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参加评议的人员均应在评议记录上签名(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能阅览)。 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的格式和写法,各地过去极不统一。现在根据各地人民*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在判决书的开头写明人民*名称和判决书的种别,即写明“某某人民*民事判决书”,并在下面注明案号。在当事人栏内,写出“原告人某某某”并注明其住址,有代理人的在原告人次行写“代理人某某”;由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的,写“原告人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某某某”;接着写“被告人某某某”及其住址,有代理人的同前。如果当事人系机关、企业、团体,在机关、企业、团体名称的次行写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住址等,例如“原告人(被告人)某某部”,次行写“代表人某某某、职务、住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参加人某某某”。人民检察院参加诉讼的,写“本案由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某某某参加诉讼”。 “案由”应当在当事人后另起一行写出。接着依次写明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其次,在判决书内写明事实、理由、判决三项内容。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原告人的请求及双方争执的事实和主张。理由部分应当写明人民*认定事实和适用政策、法律、法令的根据。判决部分应当写明案件的如何处理。在具体写法上,判决书的事实与理由两部分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判决书须注意有思想性和说服力,段落层次分明,力求通俗。 再次,在判决书原本的最后依次 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作成判决书的年、月、日;“某某人民*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如系助理审判员,可以说代理审判员;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写审判员)某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某、某某某”。在判决书正本的最后,还要依次写明:“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制成判决书正本的年、月、日;“书记员某某某”(即负责按照判决书原本制成正本的书记员)。 关于第一审人民*所用的裁定书的格式和写法,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内容一般比较简单。裁定书的署名,应当与判决书相同。准许上诉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原本内注明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民*。 宣判的方式分为立即宣判与定期宣判两种。当事人在外地的,还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代为宣判。关于宣判程序,如系立即宣判,由审判员宣读判决书主要内容并加以说明;宣读完毕,向当事人告知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民*。立即宣判的判决书一般应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程序与立即宣判的程序基本相同,但须宣读判决书全文,并可以当庭送达判决书。当事人拒收判决书的时候,应当对他讲明: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内不提起上诉,虽然拒收判决书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判决书也可以送其所属街道居民组织或工作单位代为收转。 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上诉期间届满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作出判决。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6,求法庭开审具有流程

开庭审理的流程1、开庭时,法官会先看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然后宣读一系列法庭审理规则,询问双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员需要回避等等,一般情况不需回避。2、法官要求原告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出示证据(有时候法官为了节省时间,一般会用一句话带过,说被告已看过起诉内容,则此步可以省略)。除非原告有新的陈述,可以补充表达出来。3、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反驳,并出示证据。4、法官分别询问原告和被告关于案件的证据,有什么观点和看法或反驳——这叫质证,还会询问涉及案件的具体细节。如果需要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鉴定“是否属实”的,此时应该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5、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辩论。6、辩论完毕,法官会向双方询问是否愿意调解解决纠纷,如果双方愿意调解并能调解成功的,法官会出具调解书,双方签名之后生效;如果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则法官不再调解。如果在开庭几天后,双方可以再调解,并能达成一致意愿的,可以告诉法官,按调解成功来解决,由*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7、整个庭审过程,有书记员记录双方各自的发言。如果其中一方不愿调解,那么在各自发表完毕陈述后,书记员将庭审的记录打印出来,要求双方看过有没有跟在庭审过程发表的言语有出入,有的可以适当修改并在修该处签名。双方看完或修改完成庭审笔录之后,庭审结束。扩展资料:开庭审理意义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对人民*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开庭审理能够确保人民*审判权的正确行使。通过开庭审理,审判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认定,对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核,分清是非责任,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从而实现人民*的审判职能。其次,有利于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开庭审理将案件的审理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第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对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规定,开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最终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第四,有利于充分发挥开庭审理的教育作用,扩大法制宣传效果。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开庭审理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  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  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现在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到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吴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大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法官敲法锤)核对当事人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吴亚军,汉族,1950年2月2日生,A省书画协会会长,现住A省B市西江路10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代理律师):张安琪,A省B市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刘大东,汉族,1978年2月9日生,A省美术学院毕业研究生,住在美术学院学生宿舍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代理律师):张云波,A省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和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A省B市中级人民*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亚军与被告刘大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本院法官左玉茹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张丽芬,即我左边这位,李华锐,我右边这位,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冯博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与理由。  原(代理律师):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刘大东侵犯原告作品《莫干将军肖像画》的著作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10万5000元(其中包括被告侵权所得100万元;调取被告侵权的证据共支出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公证费用5000元;本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用10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本案原告吴亚军于2007年6月1日接受本国A省政府的委托,创作莫干将军肖像画。原告在接受此委托后,经过精心的揣摩和构思,于2007年6月25日创作完成该幅作品,完成后该作品深受好评,现在悬挂在省政府大楼外供人们观赏。而本案被告刘大东,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就完全照搬原告的作品进行雕塑,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原告的作品以从平面到立体的方式进行改编,进行展览而获取利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陈述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代理律师):  被(代理律师): 因吴亚军诉刘大东著作权侵权一案, 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第一,莫干将军肖像画上并没有署名,原告提到的接受A省政府委托创作是否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尚不明确,我方对原告的作者身份和著作权人身份表示怀疑。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款之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4款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现在莫干将军肖像画上没有署名,原告是否是作者值得怀疑。其次,即使原告可以证明确实创作了该作品,也不能表明原告是该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原告提到的接受A省政府委托创作莫干将军肖像画,委托合同是否存在,是否约定了著作权的归属没有得到确认。假如A省政府和原告约定著作权归A省政府享有,那么现在原告就不是莫干将军肖像画的著作权人。  第二,原告所主张的我方当事人“完全照搬原告的作品进行雕塑”、在原告的作品的基础上“以从平面到立体的方式进行改编”,我方不予认可。  我方当事人的作品是“莫干将军全身裸体立体雕塑”,而悬挂在政府大楼外的绘画作品是“莫干将军半身戎装平面肖像画”,怎么会是“完全照搬”?绘画作品是二维平面的,而雕塑作品是三维立体的,“二维平面”和“三维立体”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别,绘画作品和雕塑作品的制作流程完全不同,绝不是原告所称对的“改编”?  第三,对于原告所请求的赔偿额我方要求原告提出充分的证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作者身份和著作权人身份没有得到确认,被告对莫干将军肖像画作者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答辩完毕。  法庭质证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  最后辩论意见  审判长:下面有双方发表最后辩论意见。原告。  调解  审判长: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原告是否要求调解?  宣布休庭  审判长: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合议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10分钟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下面宣布休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一、核对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二、原告(上诉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及其要求。 (简要阐述诉状)。 三、被告(被上诉人)陈述(同上)。 四、原告(上诉人)举证(阐述自己的证据情况)和质证(针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五、被告(被上诉人)举证和质证。 六、法庭辩论。(双方对争议点发表自己更详细的意见)。 七、法庭组织调解。(是否同意*的调解)。 八、要是不同意,改天去*拿判决书!*会通知你! 九、要是同意,双方当庭达成一致!同意解决问题的方式!改天去*拿调解协议书!或是当庭打印给你!同意调解则不能再上诉!!!以上是民事案子的程序!是普通程序!刑事案子:原告是检察院!当事人为被告! 行政案子:被告是政府机关!当事人为原告!
有当庭判决与定期判决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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